应对国外知识产权摩擦:全民进行时
第二,发达国家制定国内法,制定不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且在实践中滥用。以美国为例,美国在宪法第一条第八款、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贸易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乌拉圭回合协议和海关条例中,都写有许多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特别是美国每年都发表所谓的“知识产权报告”,竞争对手一旦受到追究,会很快进入司法调查程序,而且救济措施广泛、惩罚极为严历。如337条款的“普遍禁止口令”,会对被告所在国的所有同类商家产品,即使没有列入被告的商家产品,也一律禁止进口。美国贸易代表在连续几年的特别301条款报告中,还将中国列为301条款重点监督对象,如果中国未全面履行《中美知识产权协议》,将实施贸易制裁。而在专门针对知识产权的美国337条款调查实践中,许多方面也存在歧视进口产品的情形,突出表现在:第一,普遍排除令的适用条件过低,行政法官及国际贸易委员会在适用时存在随意性,不合理地损害了不被列为被告的国外出口商的利益;第二,一些337调查不指名被调查企业,仅指名被调查产品的原产国,在事实上剥夺了涉案企业应诉机会,不合理地损害了涉案外国企业的利益。当前,中国已成美国337调查最大受害国。据中国商业联合会的统计数字,从1986年12月,美国发起第一起对中国企业的337调查,至2004年共发起39起调查,占美国1986年以后337调查总数的13%,涉案产品涉及的行业比较集中,其中,涉及电子工业的案件16起,约占调查案件总数的41%;涉及化学工业的案件10起,约占26%;涉及轻工业的案件7起,约占18%;涉及机械工业的案件3起,约占8%;涉及汽车工业的案件2起,约占5%;涉及皮革工业的案件1起,约占3%。其中涉及专利侵权的案件共有33起,约占总数的85%。2005年发生了近10起337调查,2006年上半年分别对我国出口便携式蓄电池、墨盒、打火机、L型赖氨酸饲料添加剂、首饰盒等进行337调查。
以日本为例,日本从2002年以来,围绕知识产权推出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如发表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提出了“知识产权立国”的国家战略;国会通过了《知识产权基本法》,将知识产权纳入国家立法。以200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保护国内农业的日本《种苗法》修正案为例,就强化了对本国优良品种的保护,并加大了对侵权的打击力度,在实施时还存在滥用的行为,如2003年12月4日,日本海关对从中国进口的蔺草制品以侵犯其知识产权为由,在没有对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的情况下,超出了被诉侵权的榻榻米席范围对提花席、双首席等产品都进行全部产品检查,给我国出口企业造成了大量不必要的损失。
以欧盟为例,欧盟通过制定大量的以高端技术的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技术标准,设置贸易壁垒。这些标准结合起来,覆盖面广,涉及产品多,规定复杂,针对性强,执行中往往还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如2002年5月,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公布的防止儿童开启的打火机EN:13869号标准(简称CR标准),规定所有价格低于2欧元的一次打火机应该加装防止儿童开启的安全装置,就是有针对性的对我国出口产品设置的贸易障碍,使我国数百家出口打火机企业面临灾难性打击。
第三,知识产权权利滥用。权利滥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擅自延长保护期限的行为。排斥平行进口行为。没有正当理由的拒绝许可行为。附限制竞争条款的知识产权许可合同行为,主要表现为,技术贸易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如区域限制或分配;使用范围或客户限制;独占性 交易;许可合同中禁止被许可方许可、销售、扩散或使用竞争技术;交叉许可或联营协议;回授,许可合同要求被许可方对许可技术的改良可给许可方或第三人;横向合并取得知识产权;实施无效知识产权;搭售;歧视性价格等。
第四,跨国公司以打压竞争对手为目的,恶意申请跨国专利,设置专利陷阱。跨国公司通过布置全球专利地图的方式,设下专利网,坐收渔利。目前,大多数跨国公司已经完成全球专利战略,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技术研发落后,而且起步晚,即使发明了先进技术,也是落在跨国公司的后面,很难申请先进和核心技术专利。在进入国内外市场时,要么向跨国公司交纳大量的技术转让使用费,要么被迫退出市场。长期以来,发达国家及其跨国公司长期垄断和控制着世界先进技术及技术的发展方向,因而是世界主要的技术发源地。发达国家基础研究总体水平高,从而确立了技术方面的领先地位,目前它们掌握着全世界86%的研发投入、90%以上的发明专利。跨国公司作为发达国家参与国际竞争的主体代表更是掌握了世界80%以上的新技术和新工艺的专利权,控制着80%左右的尖端技术开发和30%的国际技术转移,垄断着国际技术贸易。
在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跨国公司就己经开始有计划、有规模地申请专利,在华专利申请量以平均每年30%的速度高速增长。到2003年底,国外在中国发明专利申请量累积己达280万件,其中日本企业专利申请量最多,其次是美国、韩国。这些专利申请多是高水平的,尤其是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高科技领域,其核心技术都掌握在少数跨国公司手里,如诺基亚、西门子等少数几家跨国公司就掌握了80%以上的通信专利技术。与国外的申请的专利构成相比,国内的发明申请累积只有26万件,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商标等占了专利申请的大部分。尽管我国目前己经进入知识产权大国行列,但显而易见,绝非知识产权强国。
由于我国在专利方面处于的被动地位,造成的不利后果正在显现,从支付给国外的专利费来看,在持续走高,如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统计,2000至2002年,我国对外支付的专利权使用费持续走高,远远高于外方支付给我国的费用。
第五,恶意在中国出口潜在市场目标国,在先抢注我国出口企业商标。抢注商标,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同类竞争企业,为了阻止我国企业进入该国市场而抢注,如西门子(含博世-西门子及西门子所属公司)恶意抢注海信、东林等7家中国企业商标就是典型的案例;另一种是专业公司专门靠此讹诈我国出口企业,而且抢注成产业化趋势,专业化运作,如最近发生的深圳市博朗文公司在香港抢注我国松本电工、美思内衣、乐百氏饮料、丽珠医药、罗西尼钟表、黑妹牙膏等180多个知名品牌就是一例,专业国际炒家更是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一般情况下,这些公司首先对中国惯用商标进行市场进入的可能性预测,并蓄意抢先注册,而后则进行商标倒卖或者以“侵权”之名起诉以骗取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