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国外知识产权摩擦:全民进行时
近日,我国出口企业在应对国外知识产权摩擦,可谓捷报频传。我国地板行业在应对美国337调查案时胜诉,中国首次打破世界上最难突破的贸易壁垒(《遭美“337”调查中国首次打破贸易壁垒,五千地板企业入美不用付专利费》7月6日法制网);浙江通领科技集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战胜美国电器业巨头莱伏顿公司,虽然光诉讼费就花费了200多万美元,但意义重大(《中国企业赢了美国官司》,6月21日《人民日报》)。我国与发达国家,在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摩擦,形式严峻,尤其与美国,随时都可能诉诸WTO,例如最近美国正在就盗版问题准备将我国诉诸WTO,由知识产权摩擦引发的贸易战争随时可能一触即发。知识产权摩擦,已经关乎企业的生存和国家的经济安全。
摩擦趋势:由浅表向纵深发展
中外知识产权摩擦的实质是国外通过利用知识产权优势,对我国企业设置知识产权壁垒,从而占领中外市场。具体来讲,知识产权摩擦,就是国外发达国家,依托自身知识产权优势和先进技术水平,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和相关国家政策,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正当”名义下,限制我国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的不正当措施和策略,以此达到维护其知识产权优势和市场优势。
中外知识产权摩擦,具有以下特性:从发展趋势来讲,由以美国为首的一国到美、日、欧、韩等多个发达国家,由劳动密集型产品到高技术性产品,知识产权摩擦将成为我国经贸摩擦的主要形式,由我国“摩擦”他国向他国“摩擦”我国转变;具有涉法性,与知识产权法密切相关,在国际法承认的范畴内以保护知识产权的合理理由进行;具有无形性、时间性与地域性,这是由知识产权本身的特点决定的;与各国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发展密切相关;从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向知识产权制度层面发展;摩擦主体由企业向企业和政府发展;从企业策略向国家战略发展。
摩擦形式:由“我”摩擦向摩擦“我”转变
我国与国外的知识产权摩擦,最早开始于1989年中美第一次知识产权谈判,接着在1991年、1994年、1996年、2004年进行过5次较大规模的知识产权问题谈判,其中三次都到了引发贸易战的“悬崖边”;自2005年开始,美国又把目光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不完善”转向“执法不严”、“工作不透明”等,并且一再威胁我国将以处理知识产权案件“不透明”想WTO争端解决机构起诉;近期,美国正在筹备就盗版问题准备将我国诉诸WTO,根据美国掌握的“证据”,仅在著作权盗版方面,中国每年就给美国带来约25亿到38亿美元的损失,同时美国对中国知识产权的审查范围,首次由中央政府扩大到了地方政府。
最近两年,欧盟和日本附和美国的立场和做法,频频对我国知识产权发起“攻势”,例如欧盟也一再要求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履行“入世”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协议;2004年,欧委会通过对在中国的欧盟企业的调研,认为70%的欧盟企业都认为中国的知识产权实施不力,并向我国商务部递交了《知识产权问题建议书》,这些建议包括提出对侵犯知识产权降低调查门槛、增大处罚力度等。欧盟还将我国列为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名单。日本也一再要求启动与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谈判,并在不同场合要求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在磋商建立中——日自由贸易区的谈判时,日方认为中国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主要障碍,把知识产权问题与其他问题捆绑和挂钩,漫天要价。
如果说前些年我国面临的知识产权摩擦,是国外发达国家认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不能有效的保护国外的知识产权,出口企业侵权严重,是“我”摩擦的话,那么当前发达国家利用自身知识产权优势,从制度设计到企业策略,政府和企业齐上阵,实施不正当竞争,主动出击,转变为摩擦“我”,打压我国企业。
国外主动摩擦“我”的表现为:
第一,发达国家主导多边体制下的知识产权规则制定。基于共同的利益考虑,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互相策动,利用WTO、WIPO等多边场合,将符合其利益的立场体现在一些国际规则中。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商标注册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等,基本上体现了发达国家的利益需求,发展中国国家成了牺牲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