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今日实施 七互联网企业恐触线
8月1号,我国第一部《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历经十几年努力,反垄断终于从“纸上谈兵”落到实处。早在1994年,我国就开始了《反垄断法》的起草工作,直到2007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才通过这一“经济宪法”,并定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反垄断法》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的美国。19世纪末,随着美国全国铁路网及电报、电话通讯系统的完善,市场竞争打破地域限制,一些公司迅速成长为富可敌国的超级托拉斯垄断集团,而无数中小型企业则面临破产、兼并的困境。为了抑制垄断势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美国国会于1890年通过了《谢尔曼反垄断法》,这部法律被成为是《反垄断法》的鼻祖。
到20世纪中叶,日本、德国、欧洲经济共同体也相继颁布了反对垄断的法律法规,比如1947年日本颁布的《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法》,1957年德国颁布的《反对限制竞争法》等。
我国8月1号起实施的《反垄断法》,将垄断行为定义为:(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也就是说,价格联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大企业之间的并购都有可能成为反垄断关注的对象。
对于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两个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三个经营者在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都会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反垄断不是反垄断地位,而是反对滥用在市场上已有的垄断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只是条件之一,并不是说只要具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就会成为反垄断打压的对象。方兴东在其博客中更直白地提到,“要看它(企业)的市场行为是不是窒息了行业的创新,欺凌新兴的创新者?是不是谋取超额的垄断利润,对消费者进行掠夺性定价?对于竞争对手是不是使用不正当的手段,损害行业的正常竞争和产业的健康发展?”。
在《反垄断法》实施前夕,人们讨论最多的就是谁将会成为中国反垄断法的第一被告,微软毫无争议地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微软就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遭到反垄断诉讼。微软备受“攻击”的是捆绑销售,即利用Windows操作系统的市场地位,在其中捆绑互联网浏览软件和媒体播放器等其他软件。微软曾用Windows操作系统+IE浏览器,扼杀了浏览器先驱网景公司。捆绑销售可能会影响到用户的消费选择权,打击竞争企业。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从1990年就开始对微软展开调查,2000年美国地方法院对微软做出拆分的判决,2001年微软同司法部达成妥协,不再拆分,但需面对至少5年的惩罚性措施。在欧盟,早在2004年欧盟委员会就认定了微软的垄断行为,并开出4.97亿欧元的罚单。因为微软的不合作态度,欧盟之后不断增加罚款金额,2008年2月欧盟对微软开出高达8.99亿欧元的罚单。
频陷“反垄断门”的除了微软,还有英特尔。英特尔的竞争对手AMD在全球各地监管部门和法院对英特尔提出反垄断诉讼。2006年,日本的公平贸易委员会(JFTC)就裁定,英特尔因为试图阻止个人电脑制造商使用竞争对手的微处理芯片,违反了日本反垄断法。2008年6月,因为英特尔向韩国PC制造商提供折扣优惠,韩国反垄断部门对英特尔开出了2600万美元罚单。几乎在同时,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也开始对英特尔涉嫌市场垄断事宜展开正式调查。
除了微软、英特尔这些跨国大企业,在《反垄断法》实施后,国内企业的垄断现象也不容忽视。目前在国内呼声比较高的垄断行业包括铁路、电信、石油、汽车和软件这五大行业,2006年曾爆出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的报道,“掌中无限”起诉在腾讯(企业库论坛)QQ滥用其垄断地位。2008年第一季度,QQ的活跃用户达到3.15亿,占到即时通讯领域近八成的市场份额。
其实在互联网应用中,除了即时通信,其他各个领域也都存在垄断企业。因为按照反垄断法的界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达到50%,就具有了支配地位。中国B2B研究中心据悉网易科技报道,认为以下互联网企业有可能成为中国首部《反垄断法》重点调查关注的对象:
百度:2008年第一季度,百度在搜索引擎市场占据超过60%的市场份额。
腾讯:2008年第一季度,QQ的活跃用户达到3.15亿,在即时通讯领域占据近8成的市场份额。
支付宝:2008年第一季度,淘宝网以240.5亿的交易规模排名市场第一位,占据了第三方支付57.6%的市场份额。
阿里巴巴:2008年第二季度,阿里巴巴在B2B市场占据53.6%的营收份额。
淘宝:2008年中国网上购物调查报告显示,淘宝在C2C市场占据超过60%的市场份额。
分众传媒:来自易观的分析报告指出,2007年分众占有中国户外液晶广告市场48.6%的市场份额,完成收购玺诚传媒后,新分众传媒将占54.70%的市场份额。
携程:2007年携程网在中国网络旅游服务行业占据了58%的市场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