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织皇帝”王淑贤和他的“帝国”兴衰
王淑贤傻眼了,几年来,他的眼睛只顾盯着自己宏伟宽敞的厂房,盯着自己占了“半个县”的工地,盯着每天络绎不绝上班下班的工人,他却从没盯住自己急剧缩水的钱包。
银行不是自己的朋友,只是自己的利益伙伴。面对王淑贤日益深陷窘境,银行里的朋友没有选择拉“哥儿们”一把,而是选择了集体发难。面对无力偿还贷款的帝贤公司,工行、建行、中行一纸诉状,将王淑贤告上了法院,广发行和光大银行则冻结了王淑贤持有的帝贤公司9360.4万股股份。
“那时候我的企业好得很,人家一鼓动,我就上市了;一上市钱就多了,钱一多就扩张、就上项目,结果资金链跟不上,断了。”五大三粗的王淑贤还是快人快语,“早知道就不上市了!”王淑贤竟然得出了这样简单而幼稚的答案。
但王淑贤还在坚持。“如果有一年多时间,在不增加新贷款的情况下,帝贤公司自己能解决问题。我有这个信心。”王淑贤曾向当地政府领导拍胸脯保证。
可是,就在帝贤公司最艰难的时刻,王淑贤“东窗事发”,走私案终结了帝贤公司起死回生的希望。
“返程投资”自说自辩
2008年1月29日,帝贤公司走私案第一次开庭。
控辩双方争辩的焦点集中在了合资公司的真假之上。
对于合资公司成立的条件,法学界已有普遍共识,即外商的意思表示以及出资是否真实。
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王淑贤承认部分合资公司办理手续中的外方签名是代签,且未经授权。
“但由于办理手续的过程中要签若干次名,作为董事长的他不可能每次都在场,因此连他王淑贤的名字有很多也是代签的。”王淑贤的辩护律师杨照东说。“重要的是外方是否认可这种代签行为,外方是否同意与帝贤公司的合资。”
辩护律师的另一个辩护理由是外方以帝贤公司买入的设备作为对合资公司的投资。然而,这些设备也都是由帝贤公司出资购买。
帝贤公司为何要自己出钱购买设备送给外商?帝贤公司的辩护律师金杰认为,这是一种“返程投资”。
我国法律对“返程投资”行为有明确界定。境内居民法人或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某境外企业,境内居民再通过该公司对境内开展直接的投资活动。
说白了,就是国内公司A在国外设立了独立公司B,B公司再返回国内投资,甚至有可能与其母公司A合作。然而,披上外资外衣的B公司就可以获得我国规定的对外资的种种优惠待遇。
这种投资行为在我国是合法的。
王淑贤的辩护律师杨照东因此认为,外商是否实际出资及用谁的钱出资,只涉及到是否虚假出资的问题,不应该影响公司设立的真实性。“如果一个人找人替考获得了驾照,你能说他的驾照是假的吗?你能说他是无照驾驶吗?”
是否走私罪名难断
帝贤公司受到的指控是走私普通货物罪。
公诉方称,帝贤公司利用国家关于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的政策,将属于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伪报成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并免税通关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但帝贤公司的辩护律师金杰却认为,本案并不适用此条刑法。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所规定的走私是针对在货物报关通关中的行为及通关后的行为而言。只有行为人采取绕关、骗关的手段逃避海关监管,或者在货物免税通关后在境内销售牟利,或者从走私人员手中购买走私货物的,才构成本罪。
然而本案中,帝贤公司进口的设备全部是通过海关报关进口,报关过程中的一切手续资料都是真实的,因此,不存在绕关和骗关的行为;帝贤公司所进口的设备全部存放在各公司用于自身的生产,没有一件设备被销售牟利,也不存在后续走私的行为。
王淑贤的辩护律师杨照东说,即使帝贤公司在办理合资企业时存在瑕疵,本不该获得这些相应的资格,该公司的行为也不应该构成走私犯罪,因为行为人没有违反海关的法规,没有逃避海关的监管。
杨照东还说,如果帝贤公司是以伪造文件的手段获得了合资企业的资格,那么它违反的也是工商管理法和外汇管理法,“无论如何,王淑贤伪造文件注册公司的行为也不会是违反了海关法规”。
帝贤案背后还隐藏着一个危险而模糊的现象,据某知情人士介绍,像帝贤公司这样利用合资公司进口设备的现象“在我国其实大量存在”,以“返程投资”形式存在的“假外资”则更是普遍。
如何界定这些资金和企业,并对之进行有效的监管,成为执法部门,尤其是海关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