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关注:劳动合同法过度向劳动者倾斜?
生意社3月11日讯 《劳动合同法》推出伊始,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并伴随多起为规避该法而发生的“过激事件”。今年“两会”上,代表和委员们也就此展开激烈地交锋。一时间,争论的浪潮被推向了顶峰。事实上,无论是站在劳方还是资方的立场,只要能换位思考、正确解读,打破长期以来的思维定势,所争论的“问题”就会水落石出。
交锋一:谁在“误读”?
对于《劳动合同法》,经济学家张五常是最早“拍案而起”、“力斥其非”的人士之一。他认为,无固定期合同将“维护懒人”,严厉执行反而会大幅增加失业率,“把经济搞垮”。
在“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玖龙纸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茵强烈呼吁修改《劳动合同法》,取消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款。她认为,无固定期合同会导致“大锅饭”、“铁饭碗”,“如果员工达不到企业的要求,可以赖着不走,企业还不能将其开除”;“本该退休的员工不愿意退,就还得让他继续干”;“有能力的员工,你要跟他签长期合同,他也未必愿意跟你签”。
对于张茵的上述观点,《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评价说,“我想她没有理解《劳动合同法》”。从华为等企业的“集体辞退事件”和上述言论来看,大凡激烈反对者,多半确是因为“误读”了相关条款。
事实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终身雇佣”,也不是“长期合同”,而只是“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没有解雇劳动者之前,合同就一直生效,不必每逢到期时就再签一次合同,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40条所列情况,用人单位仍然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我觉得现在很多人是把《劳动合同法》妖魔化了。”3月9日下午,广州代表团的分组讨论会上,当看到不少代表都在“误读”《劳动合同法》时,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忍不住开口,当场表达了不同意见。陈舒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说,如果劳动者不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是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只要这些规章制度属于法律不禁止的范畴即可。
3月14日,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在接受集体采访时指出,《劳动合同法》把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条件放宽了(延伸阅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导致用工机制僵化纯属误读),10年就可以,签订两次也可以。但是同时,对于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也增加了两条:一个就是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进行裁员;一个是企业在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时也可以裁员。因此,不会造成用工制度的僵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