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关注:劳动合同法过度向劳动者倾斜?
交锋二:是否保护过度?
有多位企业界的全国政协委员质疑:《劳动合同法》过度向劳动者倾斜,压缩企业的自主权,造成主体“对等”关系严重失衡,使这部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公正性。对此,张鸣起强调,《劳动合同法》是一部规范用工制度、维护劳动者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有利于促进企业优胜劣汰、推动产业结构升级、提高经济竞争力、发展和谐劳动关系。
“目前我国保护劳动者的法规还是基本的,不存在过度保护的问题。”陈舒对记者说,“全世界的劳动法规都是声明首先要保护劳动者,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宗旨也不例外。这是由劳动关系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因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人身的隶属关系,并不是一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只有对劳动者一方适当倾斜,双方才能实现平等,而不能平等地去保护。”
“反对《劳动合同法》的,我认为不是真正的企业家。”一向快人快语的董明珠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她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就是应该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善待你的员工就是善待你的企业,这些道理应该看得透。我认为工人的工资还应该提高。企业家就应该造福一方。你自己一年赚几十亿,工人每个月只给人家1000块钱,你不是在压榨别人的血汗吗?”
交锋三:会增加企业成本?
也有代表和委员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增加了企业的用人成本,降低了企业运行的活力和效率。对此,广东省总工会副主席孔祥鸿说,“若有企业认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会增加用工成本,我们愿意和包括张茵在内的企业主一起算一算,看看她说的是否合理。”
他介绍说,构成企业人工成本的包括: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如带薪休假)、住房公积金、加班工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补偿等。前五个部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其他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只有“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补偿”是新规定。只是,过去这些法律条文长期没有执行到位,劳动者应有的权利很大程度上受到了侵犯。如今,把这些成本都算在《劳动合同法》的头上,是不合理的。
陈舒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原则上并没有增加企业的成本,只是要求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管理水平而已。炒掉员工要给补偿,过去《劳动法》就有规定。《劳动合同法》惟一的区别是,合同到期了也要给补偿金。然而,这一项用人单位也是可以通过调整工资的支付方式自行消化的。”
交锋四:会降低中国竞争力?
“中国要快速发展,肯定要牺牲一两代人,我们就是被牺牲的一代。”一位全国人大代表和记者私下交流时说。她旗帜鲜明地反对《劳动合同法》,认为将不利于中国经济的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代价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增长。”孔祥鸿的观点则针锋相对。陈舒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不仅不会降低中国的竞争力,相反还可以促进中国人力资源的竞争力。她说,“中国的经济发展不能再靠低投入、高消耗、掠夺性地使用人力资源。”
陈舒向记者举例,“比如,国内大量的劳动者十八九岁就去从事高体力、低知识的工作,工资普遍很低,用人单位也不进行培训,很多劳动者到30多岁体力不行了,四五十岁时就不了业了。只有消耗,没有加油和保养,只能维持最简单的生存,人力资源不具备再生的基础。这种掠夺性使用,是对我国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用人单位浪费劳动力资源,成本则由全社会来承担,这公平吗?合理吗?”陈舒反问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