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跨国代工企业的知识产权困境及其对策
最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破坏了我国纺织业的自主创新之路,可能导致我们错失技术化、品牌化的升级机遇。在信息产业的推动下,现代纺织工业正向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产业发展,新的纺织生产工艺、技术等层出不穷。这种趋势在发达国家更为明显,当前“过程应用计算机化、纺织机械机电一体化、纺织技术复合化、印染后整理技术现代化、纺织产品高科技化”是国际纺织技术的发展趋势。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利用其在技术上的优势,逐渐把纺织业改造成为技术密集型产业,重新夺回在纺织品市场上的份额。与此同时,在先进的专利技术和知名的商标支撑下,发达国家纺织业的对外输出已经从产品输出、资本输出发展到品牌输出的新阶段,通过控制品牌来控制国际纺织服装业的中高端市场。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在获得短期不法利益的同时,却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示范效应,破坏行业整体的自主创新、自主品牌的发展规划,并被剥夺通过合法代工学习国外先进技术经验和品牌价值的机会,从而停滞产业升级发展的速度。
二、知识产权纠纷的具体形式及其法律解决
从历史经验来看,跨国代工纺织企业遭遇的知识产权纠纷主要涉及商标权和专利权两类。以下分别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1.代工产品商标侵权认定及其处置措施的政策建议
侵犯注册商标是国际公认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其形式性认定标准较为统一。如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就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跨国代工业务模式的基本法律关系就是委托人将拥有的商标权授权许可给受托人,由受托人进行贴牌生产。因此,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也就成为我国纺织品国际代工纠纷中的常见问题。据欧盟委员会统计,仅2006年,欧盟25国共查获37300个出口到欧洲市场的纺织品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涉及1.28亿件商品,其中79%来自中国;在所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纺织品位列第三,总计1450万件,其中63%来自中国;这其中伪造和假冒商标和版权问题占到98%,侵犯设计和款式专利权的占1%。但如此严重的商标侵权问题,不一定能说明我国代工企业具有侵犯的主观情结。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就曾在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主办的政策决策者知识产权研讨班上指出,我国企业在海外遭受知识产权侵权指控案件大幅增加,许多与境外犯罪集团有关。中国企业一般都是按照外来订单要求加工产品。,不注意他们的产品最终会被贴上什么牌子推向市场,也不注意被要求使用的技术是否侵权。这样造成的侵权事实,却要中国企业背黑锅。因此,有学者就主张,对代工生产模式下所产生的商标侵权、产品质量责任等法律问题,商标侵权不应由受托方承担责任,产品质量责任问题,消费者有权直接请求产品上的被标注者承担赔偿责任,而无需考虑其他因素。但是,这种绝对化的主张是难以获得国际社会接受的,商标侵权纠纷还是应该以侵权行为基本构成要件为出发点,进行个案的具体分析。
就侵权法的一般理论来说,侵权行为要求有主观构成要件,即所谓的过错要件,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直接关系到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为故意。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为过失。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根据具体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等多种因素综合进行确定。也就是说,如果代工企业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在主观上即可推断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情节,因此也就可以豁免于侵权责任处置。在这里,合理注意的内涵与外延,就成为代工企业必须加以掌握的行为标准。为尽可能控制知识产权风险,代工企业至少要做到以下三点:
首先,在接受委托代工业务时,要求委托人提供对于代工品牌的合法权利证明,是确认委托人拥有委托代工权利的基本要求。就此,前外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颁布的《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第十条就明确要求:“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从事进出口活动中,对他人指定或者提供使用的商标,应当要求对方出具真实有效的商标专用权证明文件或者被许可使用该商标且未超出许可范围的证明文件,并予以核查。”当然,即使委托人出具商标授权使用证明,但如果授权证明文件存在虚假成分,也可能导致代工产品成为侵权产品。因此,代工企业还应该和委托人签订担保条款,要求委托人对其提交的品牌进行商标权属责任担保,要求保证其提供的产品品牌属于自主权利,不侵犯他人商标权,如果第三人主张侵犯其商标权的,委托人同意负担一切责任,并赔偿受托人因此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及其损失。不过,由于委托代工协并不能约束第三人,所以如果产品出现了商标侵权情况,权利人可以选择向使用、制造、销售、出口等所有环节的厂商要求赔偿。即使在委托协议中订立了责任担保条款,代工企业也可能须先承担赔偿责任,然后才能向委托人追偿。如果境外委托人蓄意逃避责任,由于跨国代工的司法管辖限制和高昂的国际司法行动成本,代工企业往往难以挽回损失。因此,应该充分使用国际商标组织服务,检索出口国市场商标注册情况。
其次,查询代工商标在我国的注册情况。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在某单个国家取得的商标权利只能在该国内部获得保护,其他国家不当然承认其权利。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绝大多数国家对于商标权保护采取的都是注册原则,即必须通过申请商标注册,获得注册之后才可以受到该国法律的保护。如果代工产品在本国遭受商标侵权指控,则受托生产者将直接承受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因此,在拿到国外厂商要求贴牌生产的订单时,不仅应要求委托人提供其对授权品牌拥有合法使用权的证明,同时也应查询该商标在中国的注册情况,加强对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意识,以免陷入法律纠纷。因此,前述《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还要求该商标不得与已在我国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在我国的司法案例中,法院也曾明确指出,虽然涉案的委托人西班牙公司在其本国对“耐克”(NIKE)商标拥有合法的专有使用权,但对具有地域特性的知识产权,在中国法院拥有司法权的范围内,美国耐克公司取得“耐克”(NIKE)商标专用权应得到保护;代工企业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原告的注册专用权。除了正是在中国国内的注册情况外,同时还要保证没有其他人在中国注册过这个商标。鉴于商标事务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代工企业也可以委托商标事务所进行商标查询。
最后,我国应立足国情,对现有法规进行合理调整,避免代工企业遭受超过国际标准的政策制约。TRIPs协议本来要求成员国(地区)海关对有知识产权问题的进口货物进行扣留,并没有要求对有类似问题的出口货物进行扣留,但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为基准制定,却加重了自身的知识产权保障责任,承诺对涉嫌侵权商品进行出口地海关扣押。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进一步明确:“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将货物的名称、数量、价值、收发货人名称、申报进出口日期、海关扣留日期等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查看海关扣留的货物。”从案件处理程序来看,正是因为出口代工产品可以在出口国海关予以扣留,原告方才能在举证方面获得明显优势,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司法诉讼结果。对于国内代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过重的情况,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或修改相关法律条款缓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