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纤局印发《桑蚕茧自动缫丝检测设备运行期间核查技术规范(试行)》
第四章技术要求
第八条核查标准物质样品基数:设备单元每次核查使用的标准样品共1600粒,分3区进行测试。每区测试样品为400粒,共1200粒,其余400粒作为备用样品。
第九条核查主要技术指标及允差范围(见下表)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标准物质值 |
允差范围 |
上车茧出丝率 |
% |
PS0 |
±0.8 |
解舒率 |
% |
R0 |
±2.0 |
万米吊糙 |
次 |
N0 |
±1.5 |
第五章核查方法
第十条依据桑蚕茧自动缫丝检测设备投用或运行条件规定,设备使用单位采用核查标准物质,对应核查的桑蚕茧自动缫丝检测设备单元进行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与标准物质指标标准值之间的差异值,判定设备单元技术状态。
第十一条核查标准物质由中纤局委托山东省纤检局定期统一配发设备使用单位,标准样品使用要求和技术指标标准值由中纤局录入“非棉纤维公证检验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设备单元核查应按照GB/T 9111-2006《桑蚕干茧试验方法》中解舒试验的相关规定,进行标准样品解舒试验,并获得核查主要技术指标。
第十三条设备使用单位核查测试过程应确保与中纤局“非棉纤维公证检验管理系统”联机运行。
第十四条核查标准物质储存和煮茧试验条件,按照标准样品所规定的环境条件、储存方法、试验条件执行。
第六章结果判定与核查处理
第十五条标准样品核查结果作为判定桑蚕茧自动缫丝检测设备技术状态是否正常的判定依据。
第十六条核查测试指标与标准样品对应指标标准值的偏差符合允差规定,判定设备单元核查结论为合格,可继续用于桑蚕干茧公证检验的检测。
第十七条核查测试指标与标准样品对应指标标准值的偏差不符合允差规定的,判定设备单元核查结论为不合格,不得用于桑蚕干茧公证检验的检测。
第十八条核查结论为不合格的设备单元应首先进行关键机械机构性能检查和调整,符合相关规定后,再次采用标准物质进行核查,直至达到合格标准,方可继续用于桑蚕干茧公证检验的检测。
第十九条桑蚕茧自动缫丝检测设备技术状态判定及对设备单元续用、暂停再核查的指令由中纤局“非棉纤维公证检验管理系统”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