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纤局印发《桑蚕茧自动缫丝检测设备运行期间核查技术规范(试行)》
生意社10月29日讯 近日,为加强桑蚕干茧公证检验的工作质量管理,增强桑蚕茧自动缫丝检测过程控制能力,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中国纤维检验局制定了《桑蚕茧自动缫丝检测设备运行状态核查技术规范(试行)》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纤维检验局(所),并提出了认真执行的具体要求。
桑蚕茧自动缫丝检测设备运行状态核查技术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桑蚕茧自动缫丝检测设备管理,保证设备运行状态的完好性和可靠性,防止和减少设备系统误差,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在用桑蚕茧自动缫丝检测设备运行期间的技术状态检查。
第三条桑蚕茧自动缫丝检测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并应对设备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和检查,确保设备运行处于正常技术状态。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桑蚕茧自动缫丝检测设备指符合《桑蚕干茧试验方法》(GB/T9111-2006),专门用于桑蚕茧解舒试验的自动缫丝试验设备。每台设备由2个独立出具数据的检测单元构成,简称设备单元。
第五条桑蚕茧自动缫丝检测设备运行状态核查指在设备计量检定周期内,为确保测试数据的准确可靠,按照设备运行有关程序规定,设备使用单位采用核查标准物质对设备单元检测指标准确性进行的检查。第六条核查标准物质指由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统一组织,委托山东省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山东省纤检局)按照相关规定成批制作,并确定其特性和技术指标,用于校验桑蚕茧自动缫丝检测设备性能的桑蚕干茧标准样品。
第三章核查条件
第七条桑蚕茧自动缫丝检测设备经计量检定合格,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状态良好,关键机械机构的性能达到规定技术要求(见附录),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设备使用单位应进行设备运行状态核查:
(一)新购置或大修理后的设备;
(二)设备正常运转情况下,设备单元检测样品区数达到90区;
(三)设备正常运转情况下,设备单元连续工作时间满30日;或连续工作不满30日,但距上次核查合格时间达到30日;
(四)经核查确认设备量值失准;
(五)设备运行需要核查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