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纤局印发《桑蚕茧自动缫丝检测设备运行期间核查技术规范(试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桑蚕茧自动缫丝检测设备运行除符合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由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录
桑蚕茧自动缫丝检测设备关键机械机构性能检查规定
第一条为了配合桑蚕茧自动缫丝检测设备运行状态核查技术规范(试行)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桑蚕茧自动缫丝检测设备关键机械部分性能检查是桑蚕茧自动缫丝检测设备运行状态核查工作的前提和必要条件。
第三条检查内容包括生丝纤度控制机构(包括探索机构、添绪机构)、丝故障切断防止与停?机构、生丝卷绕机构和显示控制机构。
第四条主要工具
(一)钢直尺
1.量程:≥150mm;
2.最小分度值:≤1mm。
(二)角度尺
1.量程:≥180度;
2.最小分度值:≤1度。
(三)读数显微镜
1.量程:≥1.6mm;
2.最小分度值:≤0.01mm。
(四)计时器(秒表)
最小分度值:≤0.01s
第五条关键机械机构性能检查工作的项目、周期、方法和规定要求见下表(略)。
第六条关键机械机构性能检查结果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进行维护、修理、调校和更换后,再行检查,直至符合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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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纺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