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纺织集团:服务集团战略,践行财务转型
(二)信托业内部治理模式的缺陷
虽然目前大部分信托公司都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但公司治理结构在风险控制方面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信托资金的违规运用、不顾风险的关联交易时有发生。
(三)信托业规模实力相对弱小
与银行、保险、证券业三个金融同业相比,无论注册资本、融资总量、产品数量、公众对产品市场的认同度、还是其它实力方面,信托业的规模都明显偏低,资信状况难以保证。加之社会各方面知晓度十分有限,真正开展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业务,不免遇到专业人才、经营管理、新产品开发、市场开拓等方面的诸多问题,而这一切又是信托业存在与发展的根本所在。
(四)信托业核心盈利模式的缺乏
信托公司作为真正意义上的理财产品供应商、特定领域的资产管理者,信托业务回归主业的共识已确立。但由于长期缺乏基本性业务规范和定位,信托业一直存在市场不清、主营业务不突出、盈利能力不强的现象。虽然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极其广泛,但每个业务范围都有相应的专业化公司与之竞争。比如,贷款业务有商业银行;委托理财有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有租赁公司;担保业务有担保公司;资信评估有资信评估公司;证券承销业务有证券公司。应该说,上述领域中任何一方面,信托公司要取得相对领先都是相当困难的,而仅凭其信托财产规模和报酬率又显然不足以支撑其运营发展。
(五)社会认知和契约精神的缺失
现阶段国人对信托产品的认知不够,把信托产品的风险与银行存款视为等同,一旦产生风险即漠视契约,对受托人将形成很大的声誉风险,从而导致业内形成风险兜底的潜规则,致使信托业产品单一、服务单一、盈利手段单一,制约了行业的创新发展。
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
面对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信托业如何开拓创新、走上一条可持续发展之路?笔者认为,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明确信托业的市场定位
金融信托业理应是一个独立的金融产业,它既不是银行业的延伸,也不是投资银行业和证券业的雏形。其基本功能必须回归并明确定位于财产管理,其它诸多功能只能充当派生功能、次要功能。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同时借鉴日本信托业的发展经验,笔者认为,要坚持两条腿走路,以财产管理职能为先、与金融服务职能结合起来,把信托机构定位为融通长期资金的金融机构,提供集融资、融物、服务为一体的金融服务,处理好较为复杂的投资财务关系。
(二)正确选择信托业的发展模式
目前,我国信托业实行的是与金融业相适应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经营模式,但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的浪潮下,混业经营体制已成为世界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为此,在现行法规允许条件下,信托公司可通过金融机构子公司的模式践行有条件的混业经营,即金融机构通过出资设立新公司涉足其它金融领域,如组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三)建立健全信托监管机构
在分业经营的模式下,中国的信托业应该有本行业的监管机构,建立全新的监管体系。要重视信托行业规划、制度建设、配套政策、风险管理、市场协调等方面的服务性功能,加强对于业务的充分指导与监督,使信托业实现规范持续发展。如此,就可以厘清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主管部门之间的管制权限,扭转人为促成的信托分割与扭曲的局面,解决制度设计不合理、管理混乱等问题。
(四)适度放松展业和宣传的限制
在信托业发展的初期,应允许信托机构利用网站和咨询电话对集合信托计划进行非特指的广告宣传,允许召开项目推介会,允许信托公司异地开展业务。要充分重视信托理财的宣传,改变个人理财观念,提高全民信托意识。
(五)树立信托业的核心竞争力
目前我国信托业存在的最大问题是盈利模式单一,大多来源于所开展的项目融资性业务所带来的信托报酬收入,这种融资性业务无法产生规模效益,难以形成核心竞争力,更不能有效抵御风险。因此,当务之急是要依托信托所具有的财产隔离、全方位投资、产融结合的天然优势,转变发展模式,加强业务和体制创新。要以产业领域为重点、以资源组合为手段、以市场优化为原则、以金融创新为动力、培育持续稳定的信托公司的盈利模式。建议以资产证券化和年金为重点,推进受托业务的发展,加大金融创新力度,积极拓展资产管理业务;利用同时涉足货币、资本、产业三大市场,既有融资功能又有投资功能的优势,积极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同时,应深化、细化产品和市场,形成自身发展的特色,成为专业信托机构,真正树立信托业作为金融业四大支柱之一的典型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