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民(002127):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新民科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监管局关于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进一步做好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14]49号)文件精神,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经自查,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与历年定期报告中披露的承诺履行情况一致,各项承诺均得到严格的履行。现对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进行披露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承诺
(一)本公司发行前吴江新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吴江新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东方新民控股有限公司)承诺事项:
1、本公司及本公司附属企业将竭力减少及避免与股份公司间发生关联交易。若某关联交易依照最优于股份公司的原则而应予实施,则本公司将避免干涉股份公司决策机构所实施的独立判断,并在严格遵循股份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之前提下与之公平、公正、公开交易,并协助其充分、切实履行所必需的披露义务;
2、作为新民科技股东期间,本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对新民科技现有业务构成竞争的相同或相似业务;
3、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下属控股子公司今后除正常的经营往来外,不以直接或间接的任何方式占用股份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
承诺期限: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二)通过持有本公司股东吴江新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或吴江新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东方新民控股有限公司)的股权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权的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事项:
1、本人将及时向新民科技申报所间接持有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在新民科技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间接持有新民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2、本公司上市后承诺:本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承诺期限: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二、上市公司收购时所作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蒋学明先生承诺事项:
1、自本次间接受让新民科技29.69%股权并完成股份过户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所间接持有的新民科技股份;如本人发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上述承诺的情形,本人将赔偿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损失;本人声明,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作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就不与贵公司同业竞争问题,本人作如下承诺:本人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与贵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本人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不会从事与贵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本人作为承诺,如贵公司认定本人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贵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则本人将在贵公司提出异议后自行或要求相关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贵公司进一步提出受让请求,则本人无条件依照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贵公司;本人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贵公司章程等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贵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违反本承诺,本人愿赔偿由于违反承诺致使贵公司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支出;如本承诺之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贵方有权向贵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对承诺人持续具有约束力,直至发生以下情形为止:本人不再控制贵公司(包括直接、间接持股,及通过关联方及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股比例均达不到第一大股东或并列第一大股东)且直间接持股比例低于10%;
3、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承诺期限: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二)吴江新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东方新民控股有限公司)承诺事项:
1、自本次受让新民科技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如本公司发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上述承诺的情形,本公司将赔偿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损失;本公司声明,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就不与贵公司同业竞争问题,作如下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与贵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将来不会从事与贵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本公司作为承诺,如贵公司认定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的其他企业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贵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则本公司将在贵公司提出异议后自行或要求相关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贵公司进一步提出受让请求,则本公司无条件依照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贵公司;本公司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贵公司章程等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间接控制的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贵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违反本承诺,本公司愿赔偿由于违反承诺致使贵公司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支出;如本承诺之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贵方有权向贵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对承诺人持续具有约束力,直至发生以下情形为止:本公司不再控制贵公司(包括直接、间接持股,及通过关联方及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股比例均达不到第一大股东或并列第一大股东)且直间接持股比例低于10%;
3、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承诺期限: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期间。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三)东方恒信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事项:
1、自本次间接受让新民科技29.69%股权并完成股份过户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所间接持有的新民科技股份;如本公司发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上述承诺的情形,本公司将赔偿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损失;本公司声明,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作为新民科发的控股股东,就不与贵公司同业竞争问题,作如下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与贵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将来不会从事与贵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本公司作为承诺,如贵公司认定本公司及本公司未来控股的其他企业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贵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则本公司将在贵公司提出异议后自行或要求相关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贵公司进一步提出受让请求,则本公司无条件依照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贵公司;本公司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贵公司章程等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间接控制的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贵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违反本承诺,本公司愿赔偿由于违反承诺致使贵公司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支出;如本承诺之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贵方有权向贵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对承诺人持续具有约束力,直至发生以下情形为止:本公司不再控制贵公司(包括直接、间接持股,及通过关联方及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股比例均达不到第一大股东或并列第一大股东)且直间接持股比例低于10%;
3、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承诺期限: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控股股东期间。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特此公告。
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