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行业“高征低扣”改革办法探析
安徽省棉纺企业自2014年2月起,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1号文件)(以下称新政)规定,执行新的增值税抵扣政策。
新政规定,自2014年2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皮棉、棉纱的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与此同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号)也将“籽棉加工”、“羽绒生产”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由于“籽棉加工”涉及的是棉纺企业的上游,其试点的结果将间接影响棉纺企业。
一直以来,棉纺织加工企业对于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中存在的“高征低扣”问题反映强烈。2014年,安徽省率先将皮棉、棉纱纳入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即棉纺企业所使用的皮棉可以按照纺织品适用税率17%进行计算抵扣。为全面了解新政在安徽试点的情况,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调研、收集、汇总了部分企业对新政实施的数据,并为新政未来的实施提出了建议。
“高征低扣”让企业“负重”
根据现行政策,棉纺企业(一般纳税人)在棉花采购时执行的进项税率为13%,纱线产品销项税率为17%,这意味着棉纺企业即使没有实现增值,将购进的棉花按原价卖出,同样要负担税收,缴纳的增值税就产生了“高征低扣”的情况,这显然违背了增值税“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的计税原理。棉纺织企业生产加工使用的主要的原料之一是棉花,大多数棉纺企业的棉花成本占生产总成本的70%左右。因此增值税的“高征低扣”对棉纺企业影响很大。
棉花成本越高,税赋就越大。现行政策规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率为13%,在不考虑损耗等情况下,每吨棉花需因4%的税率差多缴税,无疑增加了企业的用棉成本,降低了企业的效益。
举例:以一家年用棉量为2万吨的棉纺企业A为例,1吨原棉按平均采购价2万元(含税)计算,全年棉花采购费用总计约为4亿元,按13%税率计算进项税款为4601万元,而如果按17%税率计算进项税款为5812万元,税率差价达1211万元,由于相应的以流转税为计征依据的城建税及附加等地方税种要增加约157万元,这对于属于微利行业的企业来说,显然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大大增加了企业的成本。
说明:近几年,全国棉纺织行业年均使用棉花1000万吨,以此计算,全行业一年至少多承担了60多亿的税赋费用,以及近8亿的地方税费。从表1可见,当期进项税额小,应纳的税额就会增加越多,这样产生的“高征低扣”对企业对行业就是一种额外的负担。
新政试点影响几何?
安徽省新试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得到棉纺企业经营者的极大关注,纺织企业纷纷将现政与新政的有关办法进行了对照分析。
对比1:投入产出法影响
企业在实际生产中,为实现品种差异化,会生产各种纱支的产品,如精梳纱、半精梳、普梳纱、高配普梳纱以及混纺纱都是企业经常生产的产品,不同品种间单耗会存在差异,而同类型同支数的产品中,不同企业因原料品质差异、管理水平差异、生产设备差异、工艺流程差异等因素影响也会产生不同单耗。新政是以投入产出法作为计税依据,那么对企业有什么影响呢?
举例:安徽的新政下,纯棉普梳及精梳单耗分别以1.1和1.4计算,下面以单纱生产企业C为例进行测算,2013年企业C生产30支纯棉精梳纱和60支纯棉普梳纱各4000吨,该两种产品实现全部销售,且该两种产品实际生产单耗比较接近核定单耗,通过测算,现政抵扣的进项税分别为937万元和1997万元,以安徽省公告中新政的投入产出法计算,2013年企业C该两种产品可予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分别1182和2522万元,见表2。
分析:将现政的增值税办法与新政的投入产出法的对比测算看,进项税率提高至17%后,新政下的两类产品的进项税额分别增加了246万元和525万元,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棉纺企业的进项税抵扣额,降低了企业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