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逸石化(000703):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4月17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4月16日--2015年4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7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6日15:00--2015年4月17日15:00。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60号恒逸南岸明珠公司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方贤水先生;
(六)此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08,874,7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0.1181%。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61,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920%。
具体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08,843,0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0.115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27%。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及其摘要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3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808,874,72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此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3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808,874,72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此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3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808,874,72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四)审议通过《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此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3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808,874,72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3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808,874,72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061,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六)审议通过《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此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3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808,874,72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061,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3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808,874,72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061,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确定2015年度控股子公司互保额度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3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808,874,72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061,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九)审议通过《商品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此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3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808,874,72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十)审议通过《关于开展2015年商品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3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808,874,72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061,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沈海强、竺艳;
3、结论性意见:本次大会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五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