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盛石化(002493):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5年4月28日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4月27日-2015年4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5年4月27日下午15:00至2015年4月2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浙江荣盛控股集团大楼十二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主持人:董事长李水荣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992,528,3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9.2562%。
2、现场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985,7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8.642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4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6,828,3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14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992,528,3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628,3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其中,关联股东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水荣、李国庆、李永庆、许月娟、倪信才、赵关龙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6,828,3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828,3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6,828,3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828,3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6,828,3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828,3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6,828,3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828,3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6,828,3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828,3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限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6,828,3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828,3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七)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6,828,3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828,3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八)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6,828,3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828,3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6,828,3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828,3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6,828,3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828,3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其中,关联股东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水荣、李国庆、李永庆、许月娟、倪信才、赵关龙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766,5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5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5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66,5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5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50%。
4、审议通过了《关于<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2,466,5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566,5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8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8%。
5、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2,466,5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566,5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8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8%。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其中,关联股东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水荣、李国庆、李永庆、许月娟、倪信才、赵关龙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766,5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5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5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66,5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5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5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其中,关联股东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水荣、李国庆、李永庆、许月娟、倪信才、赵关龙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766,5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5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5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66,5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5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50%。
8、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2,466,5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566,5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8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8%。
9、审议通过了《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2,466,5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566,5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8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8%。
10、审议通过了《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2,466,5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566,5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8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8%。
11、审议通过了《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2,466,5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12、审议通过了《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2,466,5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