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春晖(000976):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3、本决议中的中小股东含义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除外)。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15年5月15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5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4日15∶00至2015年5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本公司大会议室召开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4、召集人: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余炎祯董事长
6、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2015年4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代理人)60人,代表股份数147,813,412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145,234,5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76%;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58人,代表股份2,578,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4%。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47,799,012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0.00%;弃权14,4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0.01%。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2,56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1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
表决通过《关于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2、《关于增选危潮忠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147,799,012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0.00%;弃权14,4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0.01%。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2,56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1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
表决通过《关于增选危潮忠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苏启云、官昌罗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公告;
2、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3、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4、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5、按有关规定要求备查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