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峰氨纶(002064):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并于2015年4月30日发出通知,现场会议于2015年5月20日下午2:30在浙江省瑞安市万松东路555号瑞安国际大酒店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19日-2015年5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0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9日15:00-2015年5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杨从登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79,737,2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293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124,6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691%。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87,811,3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0,5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5,695,3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3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0,5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8%。
2、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387,811,3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0,5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5,695,3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3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0,5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8%。
3、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387,811,3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0,5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5,695,3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3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0,5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8%。
4、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387,811,3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0,5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5,695,3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3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0,5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8%。
5、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387,815,8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6,0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5,699,8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6,0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387,811,3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0,5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5,695,3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3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0,5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8%。
7、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第六届董事会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三年。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表决结果如下:
(1)尤小平
同意379,783,3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72%;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7,667,3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7125%。
(2)林建一
同意379,877,2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414%;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7,761,2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8553%。
(3)杨从登
同意379,877,2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414%;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7,761,2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8553%。
(4)陈林真
同意379,777,2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56%;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7,661,2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7032%。
(5)潘基础
同意379,777,2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56%;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7,661,2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7032%。
(6)陈章良
同意379,847,2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336%;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7,731,2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8097%。
8、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六届董事会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1)潘彬
同意379,777,2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56%;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7,661,2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7032%。
(2)蒋高明
同意379,915,3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512%;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7,799,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9132%。
(2)朱勤
同意379,777,2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56%;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7,661,2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7032%。
9、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职工监事。第六届监事会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三年。
公司无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表决结果如下:
(1)胡永快
同意379,777,2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56%;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7,661,2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7032%。
(2)卓锐棉
同意379,915,3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512%;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7,799,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9132%。
(3)林凯
同意379,777,2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56%;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7,661,2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7032%。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议案》;
同意387,811,3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0,5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5,695,3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3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0,5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8%。
以特别决议通过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联股东杨从登先生回避表决;同意380,981,3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0,5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3%。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8,865,3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4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0,5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57%。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潘彬先生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述职,独立董事张建平先生、刘学先生因事未能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委托独立董事潘彬先生述职。
本次股东大会经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池仁秋、冯金伟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见证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