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利得(002206):重大诉讼进展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及进展情况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海利得”)于2014年9月11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为(2014)浙嘉商初字第11号案。
2015年7月6日,公司收到了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4)浙嘉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参见公司于2014年9月13日发布的公司与广西地博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鑫鑫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孙文忠、施琴芳、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为2014-057,内容详见2014年9月1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判决情况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嘉商初字第11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广西鑫鑫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孙文忠、施琴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98280000元,用于受让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广西地博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3%的股份;
(二)、广西鑫鑫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孙文忠、施琴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828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从2014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
(三)、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对广西鑫鑫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孙文忠、施琴芳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此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依民事诉讼法规定,各方当事人均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尚处上诉期内,无法判断该判决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有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2014)浙嘉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