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环(000615):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7月22日,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第二大股东湖北化纤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纤开发”)转来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对化纤开发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化纤开发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5] 10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2013年10月30日至2015年5月22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金环”)股份11,264,325股,占“湖北金环”总股本的5.32%.在卖出“湖北金环”股份达到5%时,未能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没有停止卖出“湖北金环”股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所提出的上述问题,将督促股东以此为戒,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