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利得(002206):重大诉讼进展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海利得”)于近日就(2014)浙嘉商初字第11号一案提起上诉,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并于2015年7月27日向二审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完成上诉行为。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参见公司于2014年9月13日发布的公司与广西地博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鑫鑫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孙文忠、施琴芳、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为2014-057,内容详见2014年9月1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案件进展情况
1、一审审理结果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作出(2014)浙嘉商初字第11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广西鑫鑫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孙文忠、施琴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98280000元,用于受让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广西地博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3%的股份;
(二)、广西鑫鑫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孙文忠、施琴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828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从2014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
(三)、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对广西鑫鑫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孙文忠、施琴芳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二审进展情况
近日,本公司就(2014)浙嘉商初字第11号案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一)、撤销(2014)浙嘉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中部分判决内容,即“用于受让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广西地博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3%的股份”。
(二)、撤销(2014)浙嘉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中部分判决内容,即“(以9828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从2014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改判为“(以98280000元为基数,按16%每年的比例自2013年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撤销(2014)浙嘉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四项判决,并改判为“(一)判决支持上诉人一审第一项诉讼请求,即判决被上诉人一至四向上诉人支付9828万元以及自2013年2月28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16%每年的比例所计算的资金损失;(二)判决支持上诉人一审第三项诉讼请求,即判决被上诉人五对被上诉人一至四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决支持上诉人一审增加诉讼请求第一项,即判决撤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至四于2013年1月22日所签署的《关于广西地博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认购协议》及《关于广西地博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的补充协议》”。
(四)、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目前,本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暂无审理结果。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刚进入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程序,目前尚不能确定二审审理结果,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14)浙嘉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
2、《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