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利得(002206):更换保荐机构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保荐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5年8月21日,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海利得”)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与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下称“东方花旗证券”)签署《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903万股人民币普通股之保荐协议书》,聘请其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
日前,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公司已收到中国证监会发出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详细情况见公司公告:2015-070《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公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公司与东方花旗证券签署的协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将由东方花旗证券履行相关保荐义务。东方花旗证券指派葛绍政、张仲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简历附后),履行对公司的保荐职责,保荐期间为保荐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止。
鉴于以上情况,公司与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双方于2010年签署的《关于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暨保荐协议》,原保荐协议持续督导期截止日为2012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29日附件:
葛绍政:现任东方花旗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金融学硕士。曾任职于中信证券、广发证券、中投证券。曾担任美晨科技IPO、海利得IPO、华峰氨纶再融资等项目保荐代表人,华峰氨纶IPO项目主办人、同洲电子IPO项目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或参与凯诺科技再融资、瑞贝卡IPO等项目。
张仲:现任东方花旗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中投证券。曾担任太原刚玉非公开发行项目的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美晨科技IPO项目现场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