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达股份(600626):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9月30日(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闸北区恒丰路777号维也纳国际酒店三楼(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55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226,135,097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31.8391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董事长安秀清先生主持,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沈耀庆、虞冰、独立董事张鸣、俞铁成
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会主席吴光玉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
会议;
3、董事会秘书李捷出席会议;副总经理胡淳、玛天羽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通过子公司增资Cross River, LLC并由Cross River, LLC收购PFI
Holdings, LLC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A股225,954,579 99.9202 99,900 0.0442 80,618 0.0356
会议同意授权本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或其授权的人员具体实施本次增资和收购事宜。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律师:朱玉婷、张杨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