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安信(600061):子公司诉讼事项
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涉诉案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与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案件已进入判决执行阶段;?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二审上诉人;?涉案金额:无;?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涉诉案件为名誉侵权纠纷案,二审判决虽维持一审判决结果,但一审原告诉讼请求和判决结果不涉及经济赔偿,对上市公司损益并无直接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介绍
2015年7月16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因与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康威视”)名誉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民初字第1250号民事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海康威视的一审诉讼请求。2015年10月20日,安信证券收到(2015)浙杭民终字第2103号民事判决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驳回安信证券上诉,维持原判。
二、诉讼基本情况介绍
1、上诉事实和理由
涉诉案件一审原告海康威视因安信证券于2015年2月27日发布题为《“棱镜门”后最严重安全事故爆发,信息安全保卫战刻不容缓》的证券研究报告,认为证券研究报告内容侵犯其名誉权,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名誉侵权诉讼。安信证券于7月3日收到(2015)杭西民初字第1250号民事判决书,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如
下:
(1)安信证券于判决生效日起10天内在公司的网站上删除涉案的研究报告;
(2)安信证券在判决生效日起30天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向海康威视道歉
声明,为海康威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安信证券承担案件的受理费200元。
2、上诉请求
安信证券对杭州市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不服,认为涉诉研究报告所点评的事件客观属实,不存在虚构、捏造、散布不实信息侵害海康威视名誉权的行为;并不存在诋毁海康威视名誉权的主观故意;海康威视的股价下跌是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发生负面事件的正常市场反应,其股价下跌与公司发布的研究报告并无因果关系。因此公司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讼请求为:
(1)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已发改判驳回海康威视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海康威视承担。
三、案件进展情况
安信证券于2015年10月20日收到(2015)浙杭民终字第2103号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进入判决执行程序。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本次涉诉案件为名誉侵权纠纷,二审判决虽维持一审判决结果,但一审原告诉讼请求和判决结果不涉及经济赔偿,因此对公司损益并无直接影响。
特此公告。
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