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鼎控股(000971):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北蓝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于平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232号),核准湖北蓝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79,275,198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公司向北京宇驰瑞德投资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9,275,198股,每股发行价格8.8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9,999,998.34元,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合计人民币18,064,415.3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1,935,582.96元。该事项已经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5年10月19日出具了众环验字(2015)01010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在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披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三、募集资金协议签订情况
2015年11月2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和独立财务顾问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为"丙方")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是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2010000001962362,截至2015年10月16日,专户余额为684,999,998.34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收购吉林省高升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现金对价、补充流动资金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罗浩、乔小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均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甲方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湖北蓝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