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丰慧:七成企业望修改"劳动合同法"说明啥?
最新出版的《中国企业家》杂志中有一项主要针对制造业与服务业企业的调查表明,超过半数的企业对新《劳动合同法》的某些条款有不同看法,有七成企业希望修改新《劳动合同法》。(2月4日《中国青年报》)
新《劳动合同法》从拟订、到修改、再到人大通过、直到2008年1月1日实施以及到如今,对其议论、讨论、争论就没有停止过。个别企业在去年年底公然大肆解雇或者变相解雇劳动者,以规避“无固定期限”的法律条款。议论越多,讨论越激烈,争论越尖锐,越说明新《劳动合同法》越重要、越必要。
从争论中不难发现一股唱衰新《劳动合同法》的“热流”正在涌动。一些人认为,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雇主过于苛刻,实施中必然大幅增大企业执法成本,最终会影响到企业发展、经济发展,导致失业率上升;一些媒体说,由于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一些外资企业已经转移到了东亚国家等;更有一些学者危言耸听地抛出“新《劳动合同法》”搞垮中国经济的论调。特别是一些企业对新《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些条款存在不同看法甚至大肆反对,比如:对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超过一年的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反复签订短期合同到期终止的行为,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两次的,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对用人单位只使用劳动者黄金年龄的行为,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等等。这次《中国企业家》杂志调查中有近七成企业希望修改新《劳动合同法》也主要针对的是上述条款。
但是,我们必须具体从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和反对者的动机、立场以及我国劳资关系的历史背景来分析,才能知道反对、唱衰的目的何在?是否有道理?新《劳动合同法》到底应不应该刚刚实施就修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被明确界定为倾斜保护劳动者,而不是平等保护劳方和资方。市场经济是一个有利于强势、资方和富人的经济体制,劳动关系必然呈“强资本、弱劳工”的格局。对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保护,只有通过国家政府立法来实施。因此,《劳动合同法》必然要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目标,从而对不平等的劳动关系加以矫正和平衡,协调和稳定劳动关系。对资方、企业的权益有《公司法》等系列法律进行保护。这是一个立法侧重点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过度保护是立法宗旨要求的。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劳资关系中一些突出问题已经表现出来:一段时间以来,由于片面强调经济发展,相对忽视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有关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益也没有真正得到落实。在数量庞大的劳动力人口面前,一些企业已经习惯了因不严格执行劳动法规定而带来的“效益”增长,甚至将此视为理所应当。不签书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长时间加班不支付加班费、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现象或多或少地存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劳动争议呈持续增长的态势。出台一部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法律显得异常重要和必要,也是社会各界的呼声。
从世界各个国家特别是欧美发达国家、文明程度较高的国家,对劳动者的法律保护无不严之又严。笔者在与一个在欧洲经营企业的朋友聊起其愿意雇佣中国职员还是所在国职员时,他毫不犹豫地说,愿意雇佣中国职员。为什么?他说,雇佣所在国人员非常麻烦,当地法律对劳动者保护非常严格,可谓请神容易送神难,只要进到公司,就不能随便让其走人,否则要赔偿令国人难以想象的赔偿金。企业家的切身话语道出了我国对劳动者保护的不足。
七成企业希望修改《劳动合同法》正好说明新《劳动合同法》击中了这些企业的软肋;说明这些企业长期习惯于在劳资严重不平等情况下经营企业,而一旦法律要调整这种不平等,就难以适应;充分说明新《劳动合同法》一定程度上达到了立法宗旨。如果有不足的话,就是对劳动者的保护仍然不足,比如:第四十二条中第五款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讨论中是“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如果要修改的话,应该改为“十年”。
新《劳动合同法》,请你大胆地往前走。不要惧怕撤资的威胁,不要理睬搞垮中国经济论的歪理邪说,不要相信降低就业率的恫吓,更不要担心个别企业的反对声。对中国来说,从长远来看,用工成本的适当增加,带来的将是员工的信任、工作积极性的提高以及企业竞争力的有效提升。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适度提高劳动力成本,已成为中国经济往更高层次发展的必然趋势。中国强大的市场吸引力,丰富的劳动力市场,越来越改善的投资、经营软环境,所有企业都不会轻易放弃这个存在着巨大商机的热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