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海关将实施新的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的分类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企业的分类管理,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第四条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
海关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开展经常性信息交流和业务联系。
第五条海关总署对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直属海关负责审定、调整本关区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管理类别的设定
第一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第六条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3000万美元(中西部1000万美元)以上;
(三)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第七条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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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纺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