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海关将实施新的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对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实施新的分类管理办法。新办法将企业分为AA、A、B、C、D五个管理类别,AA类和A类企业适用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符合各类企业适用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出申请。
有关新的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详细内容见下:
海关总署令第1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法规类型】海关规章
【内容类别】企业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令第170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8-1-30
【生效日期】2008-4-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1月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31日海关总署令第7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2001年7月20日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86号公布的《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规定》同时废止。
牟新生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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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纺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