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申请蚕种生产许可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蚕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7);
(二)符合广西蚕业发展规划要求的情况说明或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做出的符合产业规划要求的评估意见;
(三)桑园或者原蚕饲育基地地点和规模等情况说明、协议证明、原蚕分户饲育情况表及其彩色照片;
(四)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五)蚕种生产及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土地使用或房屋产权证明、仪器设备发票复印件及其彩色照片;
(六)专职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以及近三年从业简历、聘用证书、当地劳动部门监证的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
(七)蚕种质量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八)有效控制蚕微粒子病的质量保证措施和消毒防病制度;
(九)近两年蚕种母蛾检疫报告单复印件(新建场除外);
(十)申请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交蚕种冷库运行基本情况说明,冷藏库房、浸酸设备仪器、场地的情况介绍、彩色照片和产权证明复印件。
第十二条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蚕种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保藏、检验等设施。指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注册资本20万元以上;有必要的蚕种保藏设施和检验仪器(见附件8);
(二)具有与蚕种经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3人以上,其中技术主要负责人具备蚕桑专业毕业或其他专业毕业并从事蚕业技术推广工作三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中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数量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三)经营的蚕种应当是通过审定的品种。
第十三条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蚕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9);
(二)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三)蚕种经营场所情况介绍、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及其彩色照片;
(四)蚕种保藏和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产权证明、仪器设备发票复印件及其彩色照片;
(五)专职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以及近三年从业简历、聘用证书、当地劳动部门监证的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
(六)经营的蚕品种介绍及其审定证书复印件。
第十四条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