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蚕种生产、经营、质量管理,依据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境内从事蚕遗传资源保护、蚕品种选育和推广、蚕种生产经营、共育商品小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蚕种管理工作,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蚕种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处理的蚕遗传资源属国家级或省级保护对象的,应向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蚕遗传资源处理申请表》(见附件1)。
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组织专家对申请处理的蚕遗传资源进行评估。经审核和评估确认可以处理的,应及时给申请人办理批文;不能处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申请国家级或者自治区级审定的蚕品种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与现有品种有明显区别;
(三)遗传性状相对稳定,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四)具有合适的名称。
第六条申请蚕品种审定应向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蚕品种审定申请书》(见附件2)。
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提供蚕种进行品种试验;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蚕品种试验结束后,由自治区蚕品种审定专业委员会进行评审。审定通过的,发布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品种审定证书;审定不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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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纺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