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网首页 | 搜索 | 产品 | 企业 | 供应 | 求购 | 人才 | 论坛
会员登录  免费注册  新闻订阅  我要投稿
纺织资讯
您的位置:首页 > 信息中心首页 > 正文
【收藏到商务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实施细则


http://www.texnet.com.cn  2008-03-20 10:02:05  来源:广西蚕业技术推广总站 收藏
  (一)申请人向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各县(市、区)申请者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各城区申请者向所在地的城区或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二)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报材料,并组织相关单位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小组进行申报材料评审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申请出口一代杂交蚕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一代杂交蚕种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蚕种经营许可证》;

  (二)出口的一代杂交蚕种应当是经国家或本自治区审定通过的品种;

  (三)出口的一代杂交蚕种应当经过检疫合格;

  (四)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蚕品种资源保护规定。

  第十六条申请出口一代杂交蚕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一代杂交蚕种出口申请表(见附件10);

  (二)出口一代杂交蚕种的合同或协议书;

  (三)蚕种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出口蚕品种介绍及其审定证书复印件和母蛾检疫报告单复印件。

  第十七条申请出口一代杂交蚕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二)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报材料,组织相关单位按照法定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批准文书并报农业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从自治区外购进的蚕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和一代杂交种的检疫指标应当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桑蚕种检疫技术规程》(DB45/T82-2003)标准要求。

  第十九条购销本自治区外蚕原原母种、原原种和原种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购销区外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备案表》(见附件11);

  (二)蚕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三)蚕品种区域适应性认定证书复印件;

  (四)省级蚕种质量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蚕种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出处“中国纺织网”
编辑:纺织网
贸易行情论坛】 【打印】 【关闭】 【我要收藏
文章关键词: 茧丝  行业管理  政策解读 
「相关报道」
更多精彩政策法规
进入政策法规>>


免责声明: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国纺织网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浙江网
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站内支持:关于我们 - 服务项目 - 法律声明 - 意见反馈 - 企业邮箱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纺织数据库 - 快速产品通道 - 外贸助手
兄弟站点:生意宝 - 国贸通 - 中国化工网 - 全球化工网 - 医药网 - 中国服装网 - 机械专家网 - 中国农业网 - 中国蔬菜网 - 浙江都市网 - 中国红娘网 - 南阳商务网
糖酒招商网 - 中国卫浴网 - 中国粮油网 - Global Buyers & Suppliers - ChinaChemNet

中国纺织网 版权所有 1997-2014 浙ICP证:浙B2-20080131
服务热线:0571-88228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