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竞争政策抵制反倾销的策略运用
美国的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同样认为,反倾销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如果运用过当,就会产生反竞争的效果,对整个社会的福利带来负面影响。以钢材为例,据国际经济研究所的分析统计,在过去30年间,美国由于对钢材采取了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等一系列的进口限制措施,使其国内钢材消费企业额外负担了高达1200亿美元的费用。美国审理反倾销案的国际贸易委员会委员布兰斯丹的高级经济顾问安德森,曾专门撰文公布了数起经过经济分析的典型案例,用以表明反倾销运用不当,对美国经济总体和消费者造成的损害。如1991年美国对从挪威进口的马哈鱼裁定征收反倾销税,造成的后果是,美国的相同行业每增收1美元,消费者要多付23-27美元,这对美国的经济也相应地造成了不小的损害。美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格林斯潘在2002年4月美国国会的一次听证会上,也强烈抨击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的反倾销制度,他认为:“滥用反倾销手段,正是近年来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的重要标志”。由此可见,对处理经济问题的反倾销这种法律规则,要看其实质内容是否合理,也要靠科学的经济理论来鉴别。任何违反市场竞争规则、有损经济健康发展的行为都是应予谴责和反对的。
因此,在美国反倾销案件的应诉中,我们要尽可能多地掌握其国内的产业政策和经济信息,充分利用其竞争法展开应对。美国竞争法的执行机构主要是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美国司法部负责实施竞争法实施的是反托拉斯局。反托拉斯局局长通常由总统提名、参议院确认的助理司法部长担任。该具有11个处组成,其中包括8个法律处,2个经济处和1个行政管理处。8个法律处中,5个处负责一般的诉讼事务,第6个处专门致力于对外贸易事务,第7个处负责上诉事务,最后一个处负责政策评估、立法事务和行政事务。反托拉斯局在华盛顿以外的地区还设有7个地方办事处。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由5个任期7年的委员组成。该5个委员由总统在参议院的同意下任命。委员会下设竞争局、消费者保护局和经济局3个局。竞争局设诉讼与管理处和三个负责具体诉讼事务的部门。消费者保护局负责销售行为、广告行为、信用行为、服务产业行为、遵从行为的实施和管理。经济局设反托拉斯部和消费者保护、经济政策分析和业务部。此外,委员会在各地设立了地区办公室,以负责指定地区的反托拉斯案和消费者保护事宜。该委员会有权发布命令停止一切违法行为。如果命令不被遵守,可以请求相应的地区的巡回法院采取行动。所以,我们要争取利用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作为反托拉斯法执行机构的职能,通过他们以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向总统、美国贸易代表及国会提供有关国际贸易和竞争方面的建议和信息,积极运用美国竞争法的相关原则进行游说,劝说美国当局能够从经济的全局性出发,尽量克制反倾销措施的滥用。
鉴于反倾销越来越被各国当作各自进行贸易保护的“合法”手段使用,从而损害了国际贸易的公平竞争,也损害了自由贸易的基石。国际经贸学界和法学界已经提出各种方案,建议从竞争法的角度对现行反倾销制度进行改进。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方案:(1)制定国际统一的竞争法(反托拉斯法)来取代现行的反倾销政策和规则,从而把从严界定的、反竞争的倾销行为纳入国际竞争法作为它的一项条款;(2)在WTO框架下,制定一个与贸易有关的反托拉斯措施协议,并倡导各国反托拉斯执法机关之间的“主动礼让”(positive comity)与相互协作;(3)对现行反倾销规则进行改良。例如扩大公共利益条款等。尽管如此,反倾销法律制度已实行了近一个世纪,可谓根深蒂固,要废除它或做大的修改,并非易事。无论如何,国际社会有责任防止那些无力对付日益增长的国外竞争的各生产商们,通过贸易保护主义的后门得到保护的方便。
总之,应对外国(地区)反倾销,除了要了解、熟知WTO规则和各国相关法律,采用常规的方法积极应诉外,针对带有贸易保护主义、贸易壁垒性质的反倾销调查,我们要站在国际贸易大循环和经济全球化的高度,从经济发展的角度去看待和应对,高举多哈会议“竞争决定一切的原则”这面大旗,努力探索运用诸如竞争政策应对反倾销、消除贸易歧视的新思路和新途径,切实、有效地维护我国出口企业的利益,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