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竞争政策抵制反倾销的策略运用
WTO反倾销法律制度建立的初衷,是通过消除或抵消对外贸易中的歧视性的价格差异,限制和抵制形形色色的倾销行为,以实现贸易的公平化。应该说,在这个限度内,各个成员方制定反倾销法,实施反倾销措施是正当的、合理的;可一旦超过这个限度,反倾销就会演变成为一种成员方贸易保护的工具,其危害程度可能超过关税壁垒,从而具有反竞争的性质。往往经济愈是不景气,一个国家(地区)愈是倾向于采取保护主义的贸易政策。
20世纪80年代,世界经济出现了繁荣之后的萧条局面;90年代,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爆发;2000年下半年开始,占世界经济总量70%的美、日、欧三大经济体经济开始衰退;特别是“9.11”事件后,世界经济复苏的不确定因素增多,西方国家经济普遍不景气。而我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外贸易实现了历史性的飞跃。我国已连续多年成为世界上纺织品、服装、鞋、钟表、自行车、缝纫机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第一大出口国;近年来,机电产品中移动电话、激光唱机、显示器、小家电等出口也升至世界首位;彩电、摩托车等商品出口位居世界第二位。2004年我国进出口总值首次突破1万亿美元,达到1.15万亿美元,世界排名由2003年的第四位升至第三位。对饱受世界经济不景气折磨之苦的一些国家而言,中国这种连续二十五年平均增长超过9%的强劲发展态势和出口势头,自然会对其它国家相关产业产生一定的竞争压力,因此对中国产品的各种限制性措施不断出台。自欧共体1979年对我国发起第一例反倾销调查开始,中国出口产品屡遭外国(地区)反倾销调查。无论是遭受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数量,还是遭受反倾销肯定性最终裁定的比率,中国各年来始终位居世界首位。而且在进入后过渡期后,各种针对中国产品的特保措施、反补贴措施、337诉讼与反垄断诉讼层出不穷,极大地困扰和影响了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中国产品频频遭受外国反倾销调查,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出口企业自身销售策略有误或应对不当;另一方面,不能不说是由于在世界经济发展放缓,而具有成本优势的“中国制造”产品大有席卷全球的形势下,一些WTO成员方假“维护公平贸易”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
当前,世界多极化在曲折中发展,经济全球化在困难中趋同。面对复杂的国际形势和经济格局,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在扩大对外开放中,要十分注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吴仪副总理专门对做好入世“后过渡期”应对工作做了重要指示。这就要求我们要从更高的角度更全面的范围思考如何应对外国(地区)反倾销。除了要认真研究WTO《反倾销协议》和争端解决机制,及其他成员方的反倾销立法,运用常规手段认真开展应诉之外,我们还要拓展思路,仔细分析各国(地区)的产业政策、贸易政策,研究其经济发展的特点与规律,积极探索新的策略和方式,从战略的角度遏制部分国家(地区)贸易保护主义的势头,以求最大限度保护我国经济利益。这其中,竞争政策就是一项重要武器。
以欧共体为例,目前,欧共体是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自1978年我国与欧共体签定贸易协议以来,双边贸易关系逐年发展。仅2004年我国与欧共体的贸易额就达创纪录的1773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3.6%。贸易发展的同时,我国产品在欧共体遭受反倾销立案调查也高达91起,正在实施中的反倾销案超过40起。欧共体是中国产品遭遇反倾销最多的地区之一。
究其原因,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欧洲经济就一直处于低迷徘徊阶段,失业率上升,通货膨胀,产业结构调整方面更是困难重重。在计算机、微电子等高新技术领域,欧洲开始落后于美国和日本;在纺织、钢铁和船舶制造等传统领域,欧洲企业与那些以原材料和劳动力成本见长的发展中国家企业相比,又缺乏绝对优势;在那些界于高科技和传统产业之间的家电、汽车制造业方面,欧洲在出口方面甚至也无法与日本抗衡。巨大的经济发展压力,加之担心本地区一些产品受其他国家质优价廉产品的挤压,而导致市场份额降低,甚至最终退出市场,欧共体委员会便在对外贸易领域以反倾销政策为武器,频繁地对来自中国、日本、韩国等国的许多具有成本优势的产品,特别是农产品和轻工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欧共体反倾销手段的大量使用,不仅加大了其在诸多领域与其它国家(地区)发生的贸易摩擦,而且使欧共体市场日渐趋于封闭,这种自我封闭不仅降低了欧共体市场的竞争强度,损害了欧共体企业的竞争力,而且还人为地抬高了欧共体市场的产品价格,进而损害了其消费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