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欣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审议公司财务部门提交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计划;
2、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3、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4、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5、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
6、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7、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8、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9、向董事会提交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提交财务会计报表,并对审计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作出解释。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会议通知提前七天发出。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参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条本工作规程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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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纺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