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就纺织服装市场建设与管理技术规范征意见
8 经营管理要求
8.1 商品质量管理
8.1.1 应制定纺织服装专业市场商品质量审核准入制度。纺织服装专业市场商品质量审核应包括下列要求:
a) 商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规定;
b)进场交易的商品应有商品合格证和按规定要求提供使用说明书;
c) 进场交易的商品标识应规范,要明示商品产地和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名称;
d) 进场交易的商品应有质量监督审核部门的相关报告;
e) 实行强制性认证的进场交易商品应有强制性认证证书;
f)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进场交易的商品,应提供生产许可证;
g) 进场交易的进口商品应有报关单和商检报告;
h) 进场交易的代理或授权交易的商品,应有商标注册证或商标使用授权书。
8.1.2 场内交易或售出的商品应有产品出厂的质量保证单。
8.1.3 纺织服装专业市场应设立专职的商品质量管理部门及质量检测中心,配备专业、专职检测人员,对商品质量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应对采样记录、检测报告、客户档案进行登记。
8.1.4 纺织服装专业市场应设立纺织服装产品研发、设计及趋势发布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对纺织服装及面料功能性进行开发,研究流行趋势,建立推广品牌,并适时将上述结果予以发布。
8.2 价格管理
8.2.1 进入纺织服装专业市场交易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应符合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1) 所有进场交易的商品应明码标价,标签应使用物价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标签或经其批准的标签;
(2) 所有进场交易的商品标签应标明商品价格、名称、规格、产地、等级等内容;
(3) 特价交易商品应标明其价格理由;
(4) 所有售出商品应开具销售凭据或发票。
8.3 经营秩序管理
应设置经营管理督导员,专门负责对市场经营秩序和交易商进行督导管理。
8.3.1 监督指导所有进场交易的交易商应持证持照经营,佩带胸卡。
8.3.2 监督指导所有进场交易的交易商应建立交易商档案,并对交易商的资质、业绩、信誉及经营行为等进行监督指导。
8.3.3 对分区经营的店面(或店铺、摊位),应进行经常性的督查管理,及时了解交易商在日常交易中的需求或变化,以确保有序经营。
8.3.4 经常性地督查交易商是否做到了诚信经营,公平交易。
8.3.5 市场应建立对违规交易商的处理或清退制度。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对有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税等行为的交易商进行制度规定的处罚。
8.4 交易管理
8.4.1 监督指导交易商建立健全台账制度。
8.4.2 鼓励交易商进行电子结算。
8.4.3 鼓励开展网络电子交易。
8.4.4 应运用计算机建立数据库,加强各种交易数据管理。
8.4.5市场应设置信息台或电子屏幕,公示市场交易信息、商品信息、价格信息、即时新闻、天气预报、重大活动公告以及市场各项承诺及服务措施等。
8.5 服务管理
8.5.1 市场入口处应设置服务台和区域分布导图,并设有专职人员为顾客提供导购服务。新建市场应设置电子屏区域分布导图设施,以方便顾客。
8.5.2 商品售出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应按国家有关“三包”规定处理。
8.5.3应设置投诉办公室,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投诉信箱,公布投诉电话。处理投诉应制度化,责任到人,限定时间,对处理结果和投诉者满意度进行详细记录。对不悔改者按市场规定进行处理。
8.5.4应建立服务监督制度,定期对进场交易的顾客和交易商进行经常性的满意度抽样调查,征询对市场服务的意见,记录在案,制定解决办法并改进。
8.5.5 应兑现对进场交易者的各项服务承诺。
8.5.6 应设置有对残疾人服务的人员和用具等。
8.5.7 应对货运物流或配送服务实行统一管理。
8.5.8应编制有《市场管理工作手册》,内容包括市场管理工作流程、各部门管理制度、建设环境管理、经营环境管理、消防治安管理、招商管理、经营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市场信用管理等。
9 从业人员管理
9.1从业人员要求
9.1.1 市场应配备质量安全检验、环境卫生管理、设施设备检修、物流配送、装卸搬运、消防安全管理、治安管理、顾客投诉处理、销售服务等方面的从业人员。市场不同岗位从业人员应持本市场有效上岗证件上岗。
9.1.2 进场工作的专业市场管理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在场内从事指定工作以外的各种交易活动。
9.1.3 进场交易的交易商等不得在场内从事注册交易内容以外的违法交易活动。
9.2 从业人员培训
专业市场管理机构应建立培训上岗制度,不定期地对不同岗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记录并存档培训和考核的情况。市场所有从业人员应接受所在市场开展经营安全、交易活动等方面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10 市场信用管理
纺织服装专业市场应做到诚信经营,建设并完善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和保持良好的社会信誉度。
10.1 应对商品质量和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本标准要求准入商品,禁止假冒伪劣商品入场,禁止短尺少寸、以次充好等欺骗消费者行为,及时处理顾客对质量问题的投诉。
10.2 应督促交易商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税费,不偷逃税款。
10.3 应严格执行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监督场内经营商品无仿冒、无侵权投诉记录。
10.4 应维护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防止商业贿赂、行业垄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10.5 市场应在工商、税务、卫生、环保监督等部门无违法记录,在金融、保险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附件1:
《纺织服装专业市场建设及管理标准》修订意见汇总处理表
章条 编号 |
专家/单位 |
修订意见及理由 |
是否 采纳 |
1 |
张富强、 颜有明、 王 钢、 于淑华 |
1、建议:删除“招商制”。 理由:因仅用“招商制”有局限性,目前专业市场除了租赁形式的招商制外,也有出售形式的产权制,因此应将这两种形式都包括进去,不宜仅设定招商制的范围。 |
采纳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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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桂福、 于淑华
|
2、建议:将原3.4款“专业市场管理公司”改为“专业市场管理机构”,列为第3.2款;
3、建议:删除“专业市场管理公司由招商部、市场管理部、策划部、信息部、广告宣传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财务部等构成”,改为“其成员由市场管理经验丰富的专业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 理由:目前对专业市场管理的机构称呼甚多,只用专业市场管理公司,有局限性,不能包含或表达其他从事专业市场管理职能的机构等。
4、建议:删除“专业市场管理公司在市场建设初期,与市场建设投资商的招商部共同策划招商计划、市场内的布局规划、销售业务预测,并制定市场有序运营的详细地招商合同书以及招商管理工作计划”。 理由:因有些提法是公司性质的业务,而非管理机构的。
5、建议:增加专业市场管理机构主要功能的描述。 理由:专业市场管理主体性质不单一,既有公司,也有政府派出机构;投资方、建设方、管理方既可以完全相同,也可以部分相同,甚至完全不同。因此不宜做出限定。对管理方的内部构成也不宜做出限定。需要对管理放的功能进行说明。 |
采纳
采纳
采纳
部分采纳 |
3.3 |
彭桂福 |
6、建议:“以租赁或融资形式”改为“以租赁形式”;
7、建议:“经销商”改为“交易商”。 理由:融资形式为产权制,应另增一款进行描述。经销商中不包括买家,应改为交易商。 |
采纳 |
3.4 |
于淑华、 王钢 |
8、建议:增加一款“产权制”。
理由:专业市场构成主要有招商制及产权制两种。 |
采纳 |
3.5 |
唐玉玲 |
9、建议: “摊位”改为“店面(铺面或摊位)”。
理由:新型市场中已很少见到摊位,多由单个独立的店面组成。 |
采纳 |
3.6 |
骆光仁 |
10、建议:“经销商”改为“交易商”
理由:经销商中不包括采购者。 |
采纳 |
3.7 |
于淑华 |
11、建议:增加“市场建设者”一款,为第3.7款。
理由:需要对市场建设者进行解释。 |
采纳 |
3.8 |
于淑华 |
12、建议:增加“专业市场从业人员”一款,为第3.8款。
理由:需要对专业市场从业人员进行解释。 |
采纳 |
4.1.3 |
颜有明 |
13、建议:删除“不得在防火安全距离内生产或存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理由:与本款前句所含内容重复。 |
采纳 |
4.2.4 |
汪志娟 |
14、建议:停车场应区分货运、装卸停车场和交易商乘用车停车场。
理由:区分不同停车场用途,便于管理和维护秩序。 |
采纳 |
5.2.4 |
张富强 |
15、建议:“卖场每层都应设置卫生间,卫生间的数量、面积、条件应与卖场面积、条件相匹配。”改为“卖场应设置与卖场面积、条件相匹配的卫生间。”
理由:卫生间设置与规模相适应即可,不必强行规定数量。 |
采纳 |
6.2.5 |
汪志娟 |
16、建议:增加“市场应配备防盗监控设施,实行24小时监控”内容。
理由:健全保安设施。 |
采纳 |
7.1.1 |
骆光仁 |
17、建议:“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营人员身份证及法人代表授权书和身份证”改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营人员身份证及法人代表授权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
理由:原表述含义不清。 |
部分采纳 |
7.2.1 |
颜有明、王钢 |
18、建议: “提倡发展商或投资商与管理运营商分离的方式,吸收专业管理公司”改为“提倡市场建设者”;
19、建议“企业”改为“机构”。 理由: 1、不宜对市场专业管理机构的组成方式做某种特定方向的引导; 2、同3.2款修改理由。 |
采纳 |
7.2.4 |
彭桂福 |
20、建议:“要有计划地开展招商活动,招商广告和宣传要真实”改为“规范招商活动,确保招商广告和宣传内容的真实,禁止招商活动中的恶意竞争”; 21、建议:删除“要备好招商活动用的《招商手册》、《招商流程》、招商用光盘、招商用工程效果图、招商用小型沙盘、市场平面图等”。
理由:具体招商方式、手段不宜限定。 |
采纳 |
7.2.5 |
于淑华、 张富强 |
22、建议:删除“逐步打破市场资源诸侯割据的局面,以利于所在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理由:内容含义重复。 |
采纳 |
8.1.2 |
颜有明 |
23、建议:“应出具质量保证单”改为“应有质量保证单”。
理由:商品质量保证单并非由某方面出具的,而是出厂时就应具有的。 |
采纳 |
8.3.1 |
唐玉玲 |
24、建议:删除“统一着装”。
理由:市场交易商均统一着装不可行。 |
采纳 |
8.3.5 |
彭桂福、张富强、 颜有明、 王钢 |
25、建议:“对有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税等行为的交易商进行制度规定的处罚”改为“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对有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税等行为的交易商进行制度规定的处罚”。
理由:市场本身不具备相关执法力。 |
采纳 |
8.5.6 |
骆光仁 |
26、建议:“专职人员”改为“人员”。
理由:设置残疾人专职服务人员不可行。 |
采纳 |
9.2 |
颜有明 |
27、建议:“市场教育培训部门”改为“专业市场管理机构”; 28、建议:“定期对不同岗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改为“不定期对不同岗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理由:定期培训并非必要。 |
采纳 |
10 |
王钢 |
29、建议:“应大力提倡诚信经营”改为“应做到诚信经营”。
理由:诚信经营是必须做到的。 |
采纳 |
10.4 |
雷利民 |
30、建议:增加“防止商业贿赂、行业垄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理由:商业贿赂、行业垄断等不诚信行为需要明确加以反对。 |
采纳 |
10.5 |
于淑华 |
31、建议:增加“在金融、保险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理由:金融、保险记录是体现诚信与否的重要依据之一。 |
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