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将设反垄断审判合议庭
反垄断民事案件均由知产庭审理
为了确保反垄断民事案件审判的质量和有利于及时总结审判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准备采取一些组织保障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出通知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反垄断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内部的审理分工。
“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各类反垄断民事案件的审判,而不仅限于审理涉及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民事案件。”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准备于近期在其知识产权庭设立专门负责反垄断审判的合议庭,以加强对全国法院反垄断民事审判工作的研究和指导。
涉垄断行为案件法院已有审理
“严格地讲,在反垄断法实施以前,人民法院并未明确以垄断纠纷的名义受理过反垄断案件,但在一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审理中会涉及到与垄断行为有关的问题。”该负责人说。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对此作出了具体解释。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和司法解释的这些规定,对一些涉及垄断行为性质的技术合同作出了无效认定。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此外,曾经有个别地方法院还受理过当事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关于“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规定提起的民事诉讼,以及搭售和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等民事案件,这类案件在本质上属于反垄断纠纷,大体上相当于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情形。
反垄断法第三条列举了三种市场垄断行为,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显而易见,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的规定更加全面、上位。
这位负责人认为,反垄断法实施以后,会有不少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发生,反垄断民事诉讼势将成为人民法院新的重要审判领域。
反垄断案件高度疑难复杂极具挑战
反垄断案件高度疑难复杂,经济与法律问题相互交织,专业性很强,对企业和行业均有重大影响,有些案件还涉及国家的经济安全。“这类案件的审判将是未来人民法院工作中一项极具挑战性的审判业务,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将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该负责人表示。
由于市场垄断行为的复杂性,许多问题需要通过执法实践来不断摸索、丰富和完善,反垄断立法具有原则性和抽象性,尤其是涉及法院司法审判方面的规定很少。
毫无疑问,人民法院在执行反垄断法的过程中肯定会遇到许多需要研究解决的疑难、复杂问题,亟需尽快予以明确。
问题一:如何确定管辖。
反垄断民事案件的管辖,是采取一般的管辖还是像专利案件那样实行指定管辖;如果实行指定管辖,是针对所有反垄断民事案件还是要考虑不同类型的垄断行为区别对待。
问题二:怎么界定原告资格。
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的界定,主要是消费者能否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以及能够提起诉讼的经营者的范围和条件。
问题三:禁令救济等如何适用。
在垄断行为的民事责任形式上,人民法院除了可以给予受害人以损害赔偿救济以外,如何给予禁令等救济,以及如何具体适用这些民事救济,包括损害赔偿如何计算。
问题四:反垄断法未列举垄断行为能否认定。
法院能否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认定反垄断法明确列举情形以外的其他垄断行为方式。
问题五:反垄断执法与民事诉讼如何衔接。
反垄断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的协调与衔接,主要是在一个程序中认定的事实和对行为的定性在另一个程序中如何处理。
问题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关于垄断行为的事实认定,主要是如何分配反垄断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以及如何确定科学、合理的反垄断分析方法,这涉及到市场范围的界定和市场份额的认定以及当事人关系调查等诸多实际操作问题。
问题七:如何区分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界限。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关系如何具体界定,主要涉及到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问题,也涉及到合同法下的有关技术垄断规则与反垄断法的衔接适用问题。
记者了解到,对于人民法院执行反垄断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目前正在筹划召开一个专题研讨会,就有关反垄断民事诉讼的一些紧迫问题进行研讨。同时,将根据司法实践的具体需要,考虑是否有必要尽快启动有关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