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科技(002127):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5年5月5(星期二)下午2:30在公司总部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杨斌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4日15:00至2015年5月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30,423,4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61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30,422,0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611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4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4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4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1-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039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同意230,423,4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0,423,4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0,423,4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0,423,4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
-2-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039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报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0,423,4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0,423,4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0,423,4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累积投票);
8.1以230,422,012个累积投票权(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
-3-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039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0个累积投票权),选举杨斌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2、以230,422,012个累积投票权(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0个累积投票权)选举柳维特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3、以230,422,012个累积投票权(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0个累积投票权)选举蒋学明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4、以230,422,012个累积投票权(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0个累积投票权)选举姚晓敏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5、以230,422,012个累积投票权(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0个累积投票权)选举孙小华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6、以230,422,012个累积投票权(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0个累积投票权)选举胡小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累积投票);
9.1、以230,422,012个累积投票权(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0个累积投票权)选举虞卫民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9.2、以230,422,012个累积投票权(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0个累积投票权)选举万解秋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9.3、以230,422,012个累积投票权(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0个累积投票权)选举徐丽芳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累积投票);
10.1、以230,422,012个累积投票权(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0个累积投票权)选举姚明华为公
-4-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039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10.2、以230,422,012个累积投票权(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0个累积投票权)选举卢蕊芬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将与职工代表监事陈晓洁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三、独立董事宣读2014年度述职报告
公司现任独立董事虞卫民、周留生、徐丽芳向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递交了2014年度述职报告并向到会股东及股东代表进行了述职,对2014年度公司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次数、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及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新民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