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夫股份(002427):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会议召开情况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5月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和审议事项,并于2015年5月22日发出了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5月26日(星期二)下午14:30时;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25日—5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5日下午15:00至2015年5月26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和孚工业园区公司一楼会议室4、会议召集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茅惠新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会议出席情况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44,808,268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3.4114%。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40,977,71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2.2628%。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3,830,556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1487%。4、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1,798,936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5369%。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4,808,2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王锦秀律师、何晶晶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五、备查文件1、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