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孚色纺(002042):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新增、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召开时间: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9月7日(星期一)下午14:3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9月6日-9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6日下午15:00至2015年9月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B座14楼会议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63,508,5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64%。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463,395,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5.6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113,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1%。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3人(参加网络投票的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3,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伟挺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修改提案的情况,也无新提案提交表决。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现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修改提案的情况,也无新提案提交表决。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现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投资新疆阿克苏华孚恒天色纺工业园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3,508,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详见2015年7月14日刊登《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关于阿克苏华孚恒天色纺工业园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
2、《关于公司扩大理财渠道和增加理财金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3,508,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详见2015年8月18日及8月20日刊登《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关于公司扩大理财渠道的公告》及《关于公司扩大理财渠道的补充公告》。
3、《关于续聘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5年度审计机构,同时授权董事会确定审计费用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463,508,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到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二O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