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能股份(600483):控股股东与保山签订《合作框架协议》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与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10月30日,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能集团”)《关于与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函件的主要内容
2015年10月29日,福能集团与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保山市政府”)签订《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与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合作框架协议》”)。
(一)《合作框架协议》中与公司相关的主要内容
1、合作总体思路
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把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发展优势,推进转型跨越发展,规划建设百万千瓦级光伏电站项目。
2、合作内容
福能集团计划在保山市隆阳区辖区投资100亿元人民币建设装机容量1000MW以上的光伏电站,因地制宜积极发展农光互补的光伏产业。
3、权利义务
保山市政府承诺福能集团享受国务院支持云南桥头堡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以及省、市、区相关招商引资扶持优惠政策,积极配合福能集团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保证建设及运行期间具有良好的社会治安与投资环境,协助福能集团解决项目开发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在《合作框架协议》签订后一月内,成立项目协调服务领导小组,协助福能集团做好光伏项目选址工作,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全程跟踪服务。
福能集团必须遵守项目建设程序,按要求报批相关资料,分批分期进行开发,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在保山市隆阳区境内注册成立法人公司,开展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负责做好光伏项目选址、光伏开发建设规划和项目可行性分析评估工作,在《合作框架协议》签订后一月内,设立光伏项目筹建处,开展各项筹备工作。
4、其他约定
(1)本协议为双方项目合作的框架性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友好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双方自签订协议之日起,应迅速推动项目落实,若因政策或市场等无法预测和抗拒因素导致双方合作无法继续进行或停滞的(停滞期18个月以上),本协议终止。
(3)具体合作项目,双方将另行签署项目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双方依照本协议实际发生的具体合作业务,按有关的具体项目合作协议或具体业务协议履行,不受本协议有效期限届满约束。
(二)相关说明
根据福能集团在《福建南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作出的承诺,福能集团就上述《合作框架协议》说明如下:
1、福能集团及福能集团控制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将不以任何形式实际经营上述协议涉及的与公司的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竞争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
2、如福能集团未来产生或出现上述协议涉及的与公司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相关的业务或商业机会,包括新建发电项目及发电资产并购等,福能集团将在符合公司商业利益的前提下及时将该等业务资产以公平、公允的市场价格注入公司或者将该等商业机会优先提供给公司;
3、针对上述协议涉及的与公司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相关、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但暂不适合公司实施的业务或资产,福能集团可在与公司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原则代为培育;福能集团与公司约定业务培育事宜,应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同意;福能集团在转让培育成熟的业务时,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二、控股股东福能集团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控股股东福能集团与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签订的上述《合作框架协议》,福能集团获得在保山市隆阳区辖区投资100亿元人民币建设装机容量1000MW以上光伏电站的商业机会。根据控股股东福能集团在公司2014年重大资产重组中作出的相关承诺和前述函件中的相关说明,公司对于该商业机会具有优先受让权。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省福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已在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杨柳乡建设隆阳区管粮山(30WMp)农业光伏电站。如公司受让开发《合作框架协议》中提及的光伏电站项目,将有利于发挥公司在云南保山地区发展光伏项目的规模效应,也符合公司“立足福建、布局全国”、“大力发展新型清洁能源发电,做强做大热电联产业务,做强做大电力主业”的发展战略。
三、重大风险提示
(一)控股股东签订的上述《合作框架协议》仅为框架性协议,存在因政策或市场等无法预测和抗拒因素导致合作无法继续进行或停滞(停滞期18个月以上),引致协议终止的风险。
(二)在云南地区投资光伏电站项目,可能存在电网消纳能力不足导致弃光和未来光伏电价下调等风险。
本公司将及时披露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