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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一周年 争议中前行


http://www.texnet.com.cn  2009-01-05 08:31:11  来源: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收藏

虽然订单减少了,但能照常开工已经很不容易了。图为广州市番禺区某服装厂的工人在工作。

  生意社1月5日讯 当新年的第一缕阳光挤入张伟狭小的出租屋窗户时,他并没感觉到些许温暖:受412名工友的委托,超过950万元的“年资”申请劳动仲裁遥遥无期。虽然在2008年12月18日期盼着惊喜,当地政府对该倒闭的玩具厂进行拍卖,但没有一个人投标。

  失落的张伟在附近的电子厂,找到了一份“事情多一点、工资少一点”的工作。他说,大环境不好,一时半会儿也恢复不了,如果申请的“年资”有一半兑现就已经很不错了。

  2009年1月1日,备受争议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一周年了。一年来,《劳动合同法》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曾引起不少误解、误读,甚至在实施前后出现“工龄归零”等规避行为。还有很多人把工厂倒闭、劳动者失业统统归咎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

  事实上,《劳动合同法》是一部既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又侧重保护弱势劳动者的法律。

  争议扑面而来

  《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时,媒体上热炒的事件莫过于“华为辞工”。

  从2007年10月开始,华为7000多名工作满8年的老员工,由华为组织安排大规模“辞职”,变成“新人”后竞聘上岗,职位和待遇基本不变,唯一的变化是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和重新计算工龄。为此,全部辞职老员工均可以获得华为支付的赔偿,总额估计超过10亿元。

  华为认为,这是为了“激发企业的活力和创造力”,让员工重新签合同也是为了理顺劳动关系。但该事件无疑是一枚重弹,引发了所有职场人的恐慌。与此同时,劳动部门却出来澄清:“这是劳资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新规定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无违法之处。”

  2008年7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工龄归零’等行为被认定无效。”

  有关负责人透露,虽然《意见》不是专门针对华为事件的,但恰恰是对类似华为的做法进行了限制和无效的认定。

  实际上,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不少公司已在酝酿和调整自己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2007年10月,沃尔玛全球采购中心下达裁撤令,在上海、深圳、东莞相继裁员近200人。12月,广东胜捷消防企业集团下属的蔚得公司200多名员工被要求逐一填写辞职同意书,并摁手指印不得外泄不得追究。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程延园日前主持了《劳动合同法》对企业雇佣行为影响的调查。“由于解雇成本很高,企业的招聘肯定会变得更为慎重。”程延园认为,《劳动合同法》提高了企业的解雇成本,使得企业的雇佣决策更加谨慎,从而降低了招聘意愿。“86%的企业表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他们的雇佣行为更为谨慎。”

  2008年9月1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正式公布实施,有关专家表示,条例再次明确传递信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绝非“铁饭碗”、“终身制”。

  “《劳动合同法》给企业留出了充分的用工自主空间。”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林景青认为,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解决劳动合同严重短期化问题,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合同到期随意“炒人”,相关条款必须补充完善。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的一年当中,法律条文中的真正用意并没有在实际操作中尽致发挥,反而是在突袭的金融海啸中,显得更加矛盾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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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芦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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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  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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