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客环保(002015):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ST霞客 公告编号:2015-068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霞客环保”)于2015年4月15日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8)。自2015年4月15日至2015年5月13日,公司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一、有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商初字第78号
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霞客环保、其他公司和自然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2014年5月6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案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41)。
公司于2015年3月3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商初字第78-2号民事裁定书。详见公司于2015年3月4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6)。
公司于2015年5月6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商初字第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800元,减半收取95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0900元,由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负担。
(二)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110号
关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丰乐路支行诉滁州霞客和霞客环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2014年5月6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案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41)。
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收到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110-2号民事裁定书。详见公司于2014年12月27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126)。
公司于2015年5月7日收到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滁州霞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滁州丰乐路支行借款44665249.56元及利息;
2、被告滁州霞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徽商银行滁州丰乐路支行律师费6万元;
3、被告霞客环保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被告霞客环保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滁州霞客追偿;
5、驳回原告徽商银行滁州丰乐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7244元,由滁州霞客、霞客环保负担。
(三)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111号
关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丰乐路支行诉滁州安兴和霞客环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2014年5月6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案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41)。
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收到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111-2号民事裁定书。详见公司于2014年12月27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126)。
公司于2015年5月7日收到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滁州安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滁州丰乐路支行借款2000万元借款及利息;
2、被告滁州安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徽商银行滁州丰乐路支行律师费6万元;
3、被告霞客环保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被告霞客环保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滁州安兴追偿;
5、驳回原告徽商银行滁州丰乐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2100元,由滁州安兴、霞客环保负担。
(四)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112号
关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丰乐路支行诉滁州安兴和霞客环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2014年5月6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案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41)。
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收到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112-2号民事裁定书。详见公司于2014年12月27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126)。
公司于2015年5月7日收到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滁州安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滁州丰乐路支行垫付的银行承兑汇票款29551595.28元及利息;
2、被告霞客环保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霞客环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徽商银行滁州丰乐路支行律师代理费6万元;
4、被告霞客环保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滁州安兴追偿;
5、驳回原告徽商银行滁州丰乐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21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滁州安兴、霞客环保负担。
截至2015年5月13日,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的诉前保全金额累计为9,000万元,诉讼保全金额累计为42,306.10万元和700万美元,诉讼金额(本金)累计为81,361.44万元和6,049.43万美元。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2015年5月13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进展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将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四、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及采取措施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受理霞客环保重整申请后,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有关霞客环保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霞客环保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公司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目前,管理人已经向相关审理法院寄出了有关继续审理、中止执行程序与解除保全措施函件,后续将继续与相关法院沟通继续审理、中止执行程序与解除保全措施等工作。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受理滁州霞客和滁州安兴重整申请后,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有滁州霞客和滁州安兴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滁州霞客和滁州安兴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滁州霞客和滁州安兴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目前,管理人已经向相关审理法院寄出了有关继续审理、中止执行程序与解除保全措施函件,后续将继续与相关法院沟通继续审理、中止执行程序与解除保全措施等工作。
3、目前公司的诉讼案件尚未全部有结果,对公司的影响程度尚无法进行估计,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予以及时披露。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商初字第78号民事裁定书
2、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书
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
4、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14日
证券代码:002015证券简称:*ST霞客公告编号:2015-069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计划执行进展及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已于2014年12月23日开市起停牌。由于《霞客环保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需要划转、处置资本公积金转增及让渡股份,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待转增及让渡股份的划转与处置完成后,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整执行期间,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仍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3、若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或净资产为负值,则公司股票将暂停上市。
4、另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公司还可能存在其他原因而终止上市的风险。
一、重整计划执行进展情况
1、2015年4月16日,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霞客环保”)重整案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与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与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15年4月16日,管理人收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送达的(2014)锡破字第000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霞客环保重整计划,并终止霞客环保重整程序。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的规定,重整计划由公司负责执行,自无锡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自无锡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由管理人变更为公司董事会。
4、2015年4月23日,管理人召开股份公开变卖申购确认会,与8位成功申购人签订了《成交确认书》。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公证处对本次股份申购过程进行了全程公证。
5、目前,管理人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了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正在办理转增及让渡股份的划转登记手续。
6、本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进展情况,提示终止上市风险。
二、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已于2014年12月23日开市起停牌。由于《霞客环保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需要划转、处置资本公积金转增及让渡股份,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待转增及让渡股份的划转与处置完成后,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整执行期间,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仍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3、若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或净资产为负值,则公司股票将暂停上市。
4、另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公司还可能存在其他原因而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重整计划执行相关事项的进展,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