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客环保(002015):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霞客环保”)于2015年5月14日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68)。自2015年5月14日至2015年5月20日,公司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一、有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4)崇商初字第0333号
关于兴业银行无锡分行诉霞客环保、其他公司和自然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2014年3月13日披露的《关于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20)。
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4)崇商初字第0333号-1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兴业银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640元减半收取为7232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25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20510元,由兴业银行负担,其中鉴定费42500元由自然人预交,兴业银行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支付自然人42500元。
(二)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4)崇商初字第0334号
关于兴业银行无锡分行诉霞客环保、其他公司和自然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2014年3月13日披露的《关于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20)。
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4)崇商初字第03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兴业银行撤回对霞客环保、其他公司、自然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4760元减半收取为4238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7680元,由兴业银行负担(已交纳)。
(三)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072号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诉滁州安兴、霞客环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2014年4月1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案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26)。
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收到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司于2014年10月25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84)。
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收到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072-4号民事裁定书。详见公司于2014年12月27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126)。
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民二终字第00092号民事裁定书。
准许上诉人滁州安兴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上诉人滁州安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截至2015年5月20日,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的诉前保全金额累计为9,000万元,诉讼保全金额累计为42,306.10万元和700万美元,诉讼金额(本金)累计为78,361.44万元和6,049.43万美元。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2015年5月20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进展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将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四、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及采取措施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受理霞客环保重整申请后,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有关霞客环保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霞客环保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公司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目前,管理人已经向相关审理法院寄出了有关继续审理、中止执行程序与解除保全措施函件,后续将继续与相关法院沟通继续审理、中止执行程序与解除保全措施等工作。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受理滁州霞客和滁州安兴重整申请后,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有滁州霞客和滁州安兴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滁州霞客和滁州安兴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滁州霞客和滁州安兴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目前,管理人已经向相关审理法院寄出了有关继续审理、中止执行程序与解除保全措施函件,后续将继续与相关法院沟通继续审理、中止执行程序与解除保全措施等工作。
3、目前公司的诉讼案件尚未全部有结果,对公司的影响程度尚无法进行估计,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予以及时披露。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4)崇商初字第0333号-1民事裁定书
2、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4)崇商初字第0334号民事裁定书
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民二终字第00092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