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客环保(002015):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霞客环保”)于2015年6月25日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82)。自2015年6月25日至2015年7月23日,公司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一、有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皖民二初字第00009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诉滁州安兴、霞客环保和其他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2014年5月6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案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41)。
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滁州安兴、霞客环保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皖民二初字第0000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630元,减半收取2758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081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负担。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2015年7月23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进展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将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四、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及采取措施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受理霞客环保重整申请后,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有关霞客环保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霞客环保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公司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目前,管理人已经向相关审理法院寄出了有关继续审理、中止执行程序与解除保全措施函件,后续将继续与相关法院沟通继续审理、中止执行程序与解除保全措施等工作。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受理滁州霞客和滁州安兴重整申请后,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有滁州霞客和滁州安兴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滁州霞客和滁州安兴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滁州霞客和滁州安兴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目前,管理人已经向相关审理法院寄出了有关继续审理、中止执行程序与解除保全措施函件,后续将继续与相关法院沟通继续审理、中止执行程序与解除保全措施等工作。
3、目前,涉及霞客环保的诉讼案件部分已结案;判决生效案件已根据重整计划向债权已确定的债权人支付了分配额,履行的义务已完毕并结案;对涉诉未决的债权对应的分配额予以了提存。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予以及时披露。
五、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
2、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皖民二初字第00009-2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