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客环保(002015):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的公告
本管理人及其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霞客环保”)于2014年12月27日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126)。自2014年12月21日至2015年1月9日,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如下:
一、有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4)崇商初字第0489号
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诉霞客环保、其他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2014年9月13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案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72)。
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4)崇商初字第0489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司于2014年10月25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84)。
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商终字第09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霞客环保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987元减半收取1993.5元,由上诉人霞客环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4)崇商初字第0379号
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诉霞客环保、其他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2014年3月13日披露的《关于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20)。
公司于2014年9月4日收到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4)崇商初字第0379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司于2014年9月13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案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72)。
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商终字第0815号民事调解书,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确认霞客环保结欠交行无锡分行借款本金2300万元、期内利息31266.67元、逾期罚息、期内欠息之复利和律师费损失275818元。
2、对霞客环保前述第一项债务,交行无锡分行有权以霞客环保提供抵押的澄土他项(2013)第1559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土地使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3、确认其他公司对霞客环保结欠交行无锡分行的借款本金800万元、期内利息10266.67元、逾期罚息、期内欠息之复利和律师费损失9592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一审案件受理费115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600元,由霞客环保承担、其他公司对其中4194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5438元减半收取2719元,由霞客环保承担,该款已由交行无锡分行预交,交行无锡分行同意法院不再退还,而由交行无锡分行向霞客环保申报债权。
5、各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纠葛。
6、各方当事人约定本协议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商初字第0325号
关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霞客环保、其他公司和自然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2014年4月12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案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29)。
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商初字第0325号-1民事裁定书,详见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97)。
公司于2015年1月7日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商初字第0325号-2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霞客环保的起诉。
(四)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商初字第0328号
关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璜塘支行诉霞客环保、其他公司和自然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2014年4月12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案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29)。
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商初字第0328号-2民事裁定书,详见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97)。
公司于2015年1月7日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商初字第0328号-3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璜塘支行撤回对霞客环保的起诉。
二、有关银行贷款逾期情况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银行贷款逾期情况:
截至2015年1月9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银行贷款(含银行借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下同)共计148,360.4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截止2014年11月19日(霞客环保重整受理日),霞客环保贷款额为53,982.05万元视为全部到期。
截止2014年12月25日(滁州霞客重整受理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滁州霞客环保色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霞客”)贷款额为24,767.93万元视为全部到期。
截止2014年12月25日(滁州安兴重整受理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滁州安兴环保彩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安兴”)贷款额为63,810.45万元视为全部到期。
截至2015年1月9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黄冈霞客环保色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冈霞客”)逾期贷款额为5,000万元。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或受限情况:
自前次披露日至本公告披露日,霞客环保母公司主要银行中交通银行无锡分行、宁波银行无锡分行、渤海银行南京分行、浦发银行江阴支行、光大银行无锡江阴支行、中信银行无锡分行共6家银行账号已解除冻结。霞客环保母公司因部分银行账号解除冻结、结息及收到货款原因账户余额发生变动,受限或冻结金额也相应发生变动。
滁州安兴主要银行中招行肥西路支行已解除冻结,账户余额因个别银行解除冻结、结息及退税原因发生变动,受限或冻结金额也相应发生变动。
滁州霞客主要银行账号未有解除冻结情况,账户余额因收到贷款原因发生变动,受限或冻结金额也相应发生变动。
黄冈霞客和赛客贸易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或受限情况未发生变化。
截至2015年1月9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主要银行账号受限或冻结金额如下:
-
-
(三)公司诉前保全及诉讼金额明细:
截至2015年1月9日,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的诉前保全金额累计为34,191.00万元,诉讼保全金额累计为51,645.10万元和700万美元,诉讼金额(本金)累计为87,638.93万元和6,049.43万美元。
自前次披露日至本公告披露日,诉前保全金额未有变化,诉讼保全金额减少3,900万元,诉讼金额(本金)减少2,630万元和189.95万美元,本次变动系本次披露的(2014)澄商初字第0325号和(2014)澄商初字第0328号二个案件已裁定撤诉,案件已结案。
(四)公司及子公司资产查封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资产查封情况自前次披露日至本公告披露日未有发生变化。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2015年1月9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案进展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将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五、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及采取措施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受理霞客环保重整申请后,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有关霞客环保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霞客环保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公司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目前,管理人已经向相关审理法院寄出了有关中止诉讼、执行程序与解除保全措施函件,后续将继续与相关法院沟通中止诉讼、执行程序与解除保全措施等工作。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受理滁州霞客和滁州安兴重整申请后,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有滁州霞客和滁州安兴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滁州霞客和滁州安兴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滁州霞客和滁州安兴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3、目前公司还在持续生产经营,产品销售稳定,经营层、职工情绪稳定,特别是经营团队和骨干工作积极努力,各项工作落实量化到位。
4、目前公司的诉讼案件尚未全部有结果,对公司的影响程度尚无法进行估计,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予以及时披露。
六、备查文件
1、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商终字第0921号民事裁定书
2、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商终字第0815号民事调解书
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商初字第0325号-2民事裁定书
4、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商初字第0328号-3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