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客环保(002015):信息披露义务人变更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4月16日,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霞客环保”)重整案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与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与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14年4月16日,管理人收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送达的(2014)锡破字第000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霞客环保重整计划,并终止霞客环保重整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的规定,重整计划由公司负责执行,自无锡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自无锡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由管理人变更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重整计划执行相关事项的进展,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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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