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客环保(002015):关于公司股票可能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ST霞客 公告编号:2015-057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公开变卖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4月16日,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霞客环保”)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及出资人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同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了重整计划。
根据重整计划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霞客环保以股份总数239,942,410股为基数,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共转增股份160,761,415股,其中由重整投资人购买116,204,109股;其余44,557,306股以及江阴中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让渡其所持股份的6%即1,259,406股,共45,816,712股由管理人公开变卖。陈建忠所持股份因个人债务已被查封,至今未能解封导致无法让渡,陈建忠将按5.38元/股*1,100,062股(陈建忠需让渡其所持股份的6%即1,100,062股),将5918333.56元交付霞客环保。
2015年4月18日,管理人发布了《关于股份公开变卖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2),通过公开变卖的方式以5.38元/股的价格处置剩余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44,557,306股以及第一大股东江阴中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让渡股份1,259,406股。股份公开变卖情况如下:
一、股份公开变卖情况
截止2015年4月20日15:00时,共50家申购人向管理人支付资金,并提交了《股份申购表》及缴款凭证。
根据《关于股份公开变卖的公告》的相关要求,管理人确认了8位申购人受让上述公开变卖股份。2015年4月23日,管理人召开申购确认会,与成功申购人签订了《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内容与《关于股份公开变卖的公告》附件中《成交确认书》内容一致(见附件)。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公证处对本次股份申购过程进行了全程公证。
2、申购结果如下:
-
3、上述已成交股份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申购人最终接收的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股份数量为准。因霞客环保重整计划不能执行等原因导致无法过户股份的,管理人将在无锡中院出具相关确认文书后3个工作日内返还申购资金或差额资金。
4、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陈建忠已将5918333.56元(按5.38元/股*1,100,062股)交付霞客环保。
5、申购人申购未成功的,管理人已按照《关于股份公开变卖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在2015年4月24日返还了申购资金。
二、其他有关说明:
1、上述8位申购人不是霞客环保的重整投资人,并与其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且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2、上述8位申购人与第一大股东江阴中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陈建忠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及公司董监高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次股份公开变卖事宜与《重整计划》完全一致。
4、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申购人受让股份的资金作为本次重整偿债资金来源之一。转增和让渡的股票登记至管理人账户后,公司与管理人将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将申购资金用于清偿各类债务,并用作企业生产经营流动资金。
5、后续重整计划的执行涉及管理人帐户开立、股份登记、划转、分配偿债资金、资产处置等工作。
三、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公证处对本次股份公开变卖申购过程出具了5份公证书,公证内容如下:
1、对中信银行无锡城北支行向霞客环保管理人出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的账户对账单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往来户明细表》一份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
2、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十五点之前申购人提交的电子邮件,下载电子邮件的附件,并当场打印附件中股份申购表、缴款凭证的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复印件与上述邮件附件中股份申购表、缴款凭证的内容相符;
3、对中信银行无锡城北支行向霞客环保管理人出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的账户对账单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账户对账单一份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
4、对确定成功申购霞客环保公开变卖股份申购人的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证明霞客环保管理人确定成功申购人及所购股票数的结果真实、有效,与公证书相粘连的《成功申购人及所购股票数》清单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
5、对霞客环保管理人召开申购确认会,向成功申购人送达《成交确认书》的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证明管理人召开申购会的过程符合《霞客环保股份公开变卖的公告》的规定,是真实、有效的,与公证书相粘连的《霞客环保股份成交确认书》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
四、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关于霞客环保管理人处置霞客环保股份程序合法性之专项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1、管理人结合霞客环保的实际情况,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制订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决定偿债资金来源于股份公开出售给重整投资人及公开变卖相结合的方式,不存在违反《企业破产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2、管理人依据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相关规定,公开变卖公司股份的行为系执行重整计划之行为。管理人公开变卖公司股份的过程不存在违反《企业破产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情形以及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管理人确定股份成功申购人的过程已经公证机构现场监督,证明成功申购人及所购股票数真实、有效;
3、重整计划已经无锡中院裁定批准,该裁定为终审裁定,由此重整计划对霞客环保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公司及/或管理人执行及/或监督执行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无需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关申请;
4、依据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应于重整计划获无锡中院裁定批准后的5日内,对于转增股份中的剩余44,557,306股以及中基矿业让渡股份1,259,406股,通过公开变卖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并于收足股份转让款后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前述股票的过户手续。经本所律师核查,管理人已于2015年4月18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全文公告重整计划,并依照重整计划于2015年4月23日与成功申购人签署《成交确认书》,管理人已就上述股份的过户事宜作出合理安排,并就该等安排取得成功申购人的全面知悉及认可,基于上述理由,本所律师认为,管理人在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及股份让渡实施前提前出售股份的行为不存在违反《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成功申购人利益的情形,成功申购人最终取得的股份数量以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股份数量为准。
五、关于本次股份公开变卖相关咨询事宜,联系人:公司管理人梁军亮,联系电话:0510-86520042。
特此公告。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9日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成交确认书
王建裕:
根据《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开变卖公告》的申购规则,确认你(单位)成功认购以下价格和数量的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相关股份将在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过户至你(单位)证券账户。
-
特此通知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本人/本单位收到上述成交确认书,认可成交确认书的全部内容。
申购人:(盖章/签名)王建裕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015证券简称:*ST霞客公告编号:2015-058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计划执行进展及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已于2014年12月23日开市起停牌。由于《霞客环保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需要划转、处置资本公积金转增及让渡股份,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待转增及让渡股份的划转与处置完成后,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整执行期间,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仍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若在公司2014年年报披露之前,公司股票未能复牌,而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司股票将会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也就无法复牌,直接进入暂停上市阶段。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2.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继续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1.1条的规定,如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司股票将面临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3、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公司2015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则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整执行期间,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仍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另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公司还可能存在其他原因而终止上市的风险。
一、重整计划执行进展情况
1、2015年4月16日,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霞客环保”)重整案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与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与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14年4月16日,管理人收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送达的(2014)锡破字第000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霞客环保重整计划,并终止霞客环保重整程序。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的规定,重整计划由公司负责执行,自无锡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自无锡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由管理人变更为公司董事会。
4、2015年4月18日,管理人发布了《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股份公开变卖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2)对股份公开变卖事宜作出公告。
根据《关于股份公开变卖的公告》的相关要求,管理人确认了8位申购人受让上述公开变卖股份。2015年4月23日,管理人召开申购确认会,与成功申购人签订了《成交确认书》。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公证处对本次股份申购过程进行了全程公证。
5、本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进展情况,提示终止上市风险。
二、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2.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继续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1.1条的规定,如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司股票将面临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2、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公司2015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则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重整执行期间,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仍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另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公司还可能存在其他原因而终止上市的风险。
4、公司于2015年2月28日披露了《2014年度业绩快报》,2014年度经营业绩为:业绩亏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7,446.16万元。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重整计划执行相关事项的进展,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