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激辩与冲击
立法基调的改变
这期间,全国总工会提出此法案的制定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2005年,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全国分为六大片区,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兵分三路,以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到各地调研。尽管每个地区、每场座谈会都有国务院法制办、劳动部、工会、企业界的人士参与,但一位参与过座谈会的人士向《中国企业家》表示,当时稿子处于保密状态,没有在会上公开,大家只是被问了对十几个问题的看法,这种随意的回答对法律条文的起草、修改很难有实际意义。
2005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修改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列入立法程序,12月24日到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
《中国企业家》把手中的两份草案与一审稿对比发现,10个月中《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基调有了质的变化。在2005年1月1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的送审稿(简称“送审稿”)与2005年5月7日国务院法制办制定的修改稿(简称“修改稿”)中,第一条写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但到了一审稿中,第一条已经改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立法主旨已经从对劳资双方的双保护变为单保护。
一审稿中规定,已存在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而在用人单位需要裁员时,一审稿比前两稿增加了“应当留用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立法基调何以骤变?
在此期间中国社会发生了两场影响深远的辩论。一场是2005年初两个经济学家——张维迎与郎咸平围绕国企改革中的私有化展开声势浩大的辩论。另一场就是围绕《物权法》的辩论。而同是在这一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为农民工讨薪;民工王斌余向用人单位讨薪不成连杀数人,被判死刑……
“这一连串事件实际上都与反思改革、反思市场经济是不是过了头有关。”董保华分析,“在这种压力下,国务院的修改稿一稿比一稿收得紧,以至于最终拿出了我认为几乎是不食人间烟火、极度缺乏可行性的一审稿,这会导致企业、工人、政府三输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