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激辩与冲击
企业意见:“1/3一致、1/3误读、1/3属于不可调和”
全国人大 法制工作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 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对“三输”的说法很不以为然。他主持了该法的审议、修改。他认为《劳动合同法》在制定过程中所体现出的民主是历史性的突破,是法律具有高度可实施性的保障。
从2006年1月起,全国人大 法工委把草案向全国各单位、各部门、给地方下发,征求意见,并在北京召开了三次三委座谈会,即有法律委、财经委、法工委成员,并邀请工商联、企联、中国美国商会参会,讨论草案条文。“从这些渠道反映上来的意见,90%都是代表用人单位的。即使是人大代表也大多在为企业说话,说你们这样不行,不公平,法律应该是双保护,而不能只保护劳动者……这些意见从一开始就有。”
一直参与该法起草的郭军与李援有一个共同的感受,国有企业反映比较迟缓,民营企业在这方面关注度远远不够,而外资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是最敏感的,尤其是一些外资企业全程聘请律师,全国人大每出一个审议稿,他们都会研究条文、结合企业的人力资源体系,核算成本,并在企业内部办培训班。“外商对法律十分重视,他们非常积极地关注和参与立法,因为他们一般都有守法的意识。而内资民营企业在这方面的意识是比较淡漠的。”郭军说。
中国美国商会曾经给立法部门发来一份长达64页的意见书,郭军逐条做了分析和回应并参加了中国美国商会举办的早餐会和晚餐会,以便深入讨论。他大致统计了一下,这些意见中有1/3双方的看法是一致的。比如一审稿中对试用期的规定,按照非技术性岗位、技术性岗位来分别规定试用期的长短及是否可以约定,外资企业认为这种区分不够清晰和科学。此意见在二审稿中被采纳,更改为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确定。另外1/3的意见属于误读。比如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很多企业提出,合同到期了,企业为什么要赔钱,这不是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吗?“他们没有理解条文的原意。这个成本是企业选择的结果,如果你选择继续聘用劳动者,这个成本就不存在。这是在引导企业长期用工,解决合同的短期化问题。”郭军说,“而剩下的1/3则是劳资利益上的分歧,难以调和。比如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相关规定,让劳动者有了相对稳定的工作环境,企业就认为这是一种成本。”
对一审稿反弹更大的是劳务派遣公司,而他们的服务对象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外资企业。北京时代桥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人力资源外包的服务,包括劳务派遣、社会保险代理等。该公司市场总监石巍形容,一审稿中有关劳务派遣公司的规定就是想把这个行业一棍子打死。一审稿中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每派出一个人须存入5000元备用金。“注册资金50万元足以把大批小型家政服务公司卡死,而中国的有关法律规定10万元就可以注册一家企业。”石巍说,“每年我们公司派出的员工有几千、上万,如果一人为他们交5000元,这就是好几千万,对我们来说这是多大的一笔钱?而且这笔钱让我们交给谁也没有说,由谁来监管、产生的利息怎么支付也没说。全都没有说法。”石巍说。某种意义上,对劳务派遣要“一棍子打死”的说法并非不成立。李援认为,许多劳务派遣公司克扣派遣人员工资、不为员工上保险,让劳动者的利益两头踏空,是应该重点整顿的对象,“有干不下去的,就让它干不下去。”
企业的反应如此强烈,相比之下,全国人大 法工委几乎没有听到普通劳动者对此法的看法与声音。“2005年3月前,本人桌子上领导批复的函件100%是反映企业意见的。相比于后来我们征求到的劳动者的十几万条意见,企业发出声音的虽然不多,但他们有话语权、有渠道,他们能直接把报告递到首长的手里,农民工有这样的本事吗?”李援说。